2020年直銷是什麼意思?如何判斷是否是傳銷?

2019-12-26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傳銷,而隨著網絡的發展,傳銷傳銷披著貌似合法的外衣出現在各種社交平台上,新型傳銷以網絡傳銷形式為主,更具隱蔽性、欺騙性,傳播速度快、涉及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發現和查處難度大等特點,而且一般都是打著多層直銷幌子,實則是傳銷,今天大律師網小編就給大家說說「傳銷」,那麼,直銷是什麼意思?參與傳銷犯罪嗎?如何判斷是否是傳銷?一起看看吧。


直銷是什麼意思?


 直銷是一種合法銷售的經營活動,其與傳銷的區別是,直銷無門費,依託的是優質產品,產品在市場上流通,其有退換貨保障制度,傳銷則相反。在收益獲取上,傳銷的收益來自於發展下線的數量,直銷則表現為「多售多得」。

  涉及銷售商品傳銷的法律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參與傳銷犯罪嗎?


傳銷活動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並且只有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才構成犯罪,傳銷活動的一般參加者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動機。

  傳銷活動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原始型傳銷,其傳銷的是商品,以銷售商品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另一類是詐騙型傳銷,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罪所指的傳銷活動系指詐騙型傳銷,其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以非法牟利為動機、詐騙錢財為目的,並打著多層直銷幌子的傳銷。

如何判斷是否是傳銷?


 第一、是否繳納入門費

  入門費不僅包括直接繳納入門費,還包括變相繳納入門費。類似本案情形,必須購買一定價值的商品,本終是一種變相繳納入門費的方式;

  第二、是否虛高商品價格

  傳銷活動中往往也具有商品,但很多商品售賣價格虛高,購買商品不是為了獲取商品的使用價值,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吸收下線的資格;

  第三、參與者的主要活動是幹什麼

  正常的銷售商品行為並非整個活動的核心,只是作為傳銷的輔助活動,其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掩護傳銷活動。傳銷活動參與者的主要精力也不在於銷售商品,而在於想方設法發展下線;

  第四、獲利的主要來源是什麼

  傳銷活動雖然也有銷售商品獲利的情形,參與傳銷活動所獲得的主要收益並非來自於銷售商品,而主要來自於拉人頭、吸收下線所獲得的收益,或者因此而獲得的返利;

  第五、有無真實的退換貨機制

  在傳銷活動中,因為不以銷售商品為目標,購買商品只是加入組織的條件,一般不允許退換貨,或者雖然具有退換貨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退換貨情況的發生。退換貨機制是區別傳銷與非傳銷的標準之一,這一點需要格外注意。

  第六、層級是否超過三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參與者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代理層級超過三級可能就已經不是正常的代理,應當格外警惕。

  第七、是否屬於騙取財物

  類似本案中的傳銷活動參與者並不認為自己的財物被騙了,反而心甘情願參與其中,吸收下線。對此,根據上述兩高一部的意見,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第八、是否是傳銷形式的團隊計酬

  並非團隊計酬都不被允許,重點要看計酬的標準是銷售業績還是所發展的人頭數。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新型傳銷陷阱很多,套路很深,需要時刻保持警惕。以上八點是非法傳銷的重要辨識點,但每一個點都不是獨立的,在司法實踐中會結合其他幾點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