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你知道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如何稅前扣除嗎?今天就來帶一起看一看~
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採用「雙限額」、「孰小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其中,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注意: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即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
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有兩個特殊情況需要大家注意!
特殊情況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特殊情況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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