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為緩解營收壓力,可要求員工購買公司旗下產品嗎?

2020-03-20     七台河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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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摸毛嚇不著


企業為緩解疫情帶來的營收壓力,通知員工需要購買公司旗下產品,合理嗎?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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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周一:


你好,要判斷你單位通知員工購買自己產品的行為是否合理,我們要先看這個通知是何性質。如果是屬於倡導性的,那麼在疫情當下,企業銷售受到影響,員工可結合自己的能力響應公司的倡議,與企業共克時限。但如果這個通知是具有強制性的,通過工資直接抵扣方式要求員工購買,或者不購買將做開除處理等,那麼這不僅是不合理,而且是違法的。員工同樣也是消費者,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企業將面向市場的產品硬性銷售給員工,已經構成強迫交易。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公司通過工資抵扣的方式,還涉嫌剋扣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九十一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如公司因員工未購買產品而被開除的,屬於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單位強制性要求員工購買產品,可直接撥打12333電話進行舉報。


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東:


1、公司因產品滯銷造成營收壓力,要求員工購買公司的旗下產品,此時,員工身份已由勞動者轉變為消費者,而企業的身份則轉為經營者,如果員工不願購買,有的公司則以辭退或者扣發工資相威脅,這就屬於強制交易行為了。


2、公司的上述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而言:


一、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辭退員工及扣除員工工資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定,除了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失職等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或者扣發員工工資。企業自定「家規」,並將其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是以「家規」替代國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監察部門有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予以糾正。


二、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該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企業為員工發放工資,卻要員工以工資購買企業產品,這實際是變相地以實物替代了貨幣支付。比如有些產品有特定的消費對象,員工並無消費需求,讓員工以勞動所得購買並不需要的東西,違背了工資不得以實物替代的法律規定。


三、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對於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如果發生糾紛消費者的救濟途徑:(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了《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

來源:正義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JFN-9nABrZ4kL1ViWDg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