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犯罪記錄消除申請通道?可以消除記錄嗎?

2019-11-04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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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後,就會在相應的犯罪人員信息庫中有相應的犯罪記錄,對於犯罪人員應該進行犯罪信息登記,登記的犯罪信息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而且,該犯罪記錄將長期保存,不會被消除。

在當事人如果因為犯罪行為而被判處刑罰之後,這個就會在法院檢察院還有司法機關經過審核處理,並登記和保存相關的犯罪實際情況的記錄,這個記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前科。那麼當事人在完成刑罰出獄之後,前科勢必會影響到之後的發展,那麼是否有犯罪記錄消除申請通道?

一、犯罪記錄不可以消除

當事人因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後,就會在相應的犯罪人員信息庫中有相應的犯罪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對於犯罪人員應該進行犯罪信息登記,登記的犯罪信息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而且,該犯罪記錄將長期保存,不會被消除。

二、《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製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三、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製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四、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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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Ik4nNW4BMH2_cNUgUE_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