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2019-07-19   新余網警巡查執法

新余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除各類治安隱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治安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現就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用於房屋出租(包括居住或非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居民身份證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准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五、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流動人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承租的房屋不准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五)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 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五)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八、對拒絕和阻礙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致出租房主和房客的一封信

廣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

為規範出租房屋管理,嚴厲打擊隱匿在我市轄區出租房內的電信詐騙、非法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穩定, 今年3月,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了清查打擊整治專項行動,取得良好成效,依法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38人、治安罰款76人。

下一步,新余公安將繼續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始終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為進一步明確出租房屋法律責任,現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體職責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並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保證書。

1、不准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2、流動人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3、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4、承租的房屋不准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准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請廣大市民自覺履行法律責任,如發現身邊出租房內存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撥打「110」或聯繫當地派出所進行舉報!

新余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來源:新余公安、政務渝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