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違規停放的車輛怎麼處理?官方答案來啦~

2019-06-26   物業小常識

你想知道的停車問題都在這兒了



Q:

小區經常有外來車輛停放過夜,小區居民的車子都不夠停,怎麼辦?

A: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遵循業主使用優先原則,也就是說,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以及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應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家用轎車停放的需要。



在車位難以滿足本小區業主自有產權的家用轎車停放需要情況下,宜適當實行非業主自有的外來車輛(特種車輛除外)限制進入小區的措施,以優先保證業主停車所需。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進入小區應問清楚進入原因。

經許可臨時進入小區內的外來機動車短時間臨時停放可能影響其他車輛的,車主應當主動在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明示聯繫手機號碼。物業秩序維護員(保安)在車輛進入時,應提醒車主或發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車暫時分離「,必須留下聯繫手機號,且不得妨礙其他機動車通行。


Q:

如今一戶居民擁有2輛小汽車的現象逐漸增多,讓原本就緊張的小區停車位更捉襟見肘,怎麼處理好這個問題呢?

A:

根據《指引》提出的車輛總量適度控制原則,在目前停車位已經基本飽和的情況下,車輛增加速度應兼顧到車位增加的速度。同時,小區可採取分類管理與差別化收費原則,根據居住者身份、車輛所有者身份、車輛大小、車輛使用性質、一戶擁有車輛多少等情況,統籌考慮,實行分類管理、階梯差別收費。


Q:

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性質不同,有出售的、有占用小區道路的等等,這些停車位如何分清其歸屬?

A:

《指引》明確,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包括開發商、業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權處理的物業管理單位、中介代理企業等)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徵收安置房小區停車位應屬於業主共有,部分通過招投標方式建設的老項目或部分歷史遺留項目,小區停車位產權歸屬應按招標文件約定,或依據主管職能部門協調意見確定。共有產權房小區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地下車庫產權為全體購房人共有。

另外,屬於業主共有的車位,不得以加裝地樁鎖、擺放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椅子等物品實施搶占車位行為。


Q:

小區住宅交易後,原停車位的所有者也發生了變化,那這些車位的轉讓和使用有哪些限制嗎?

A:

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停車位不得轉讓給本小區以外的單位、個人,並應當保證已租用車位業主的優先購買權;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臨時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停車位出租情況。

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於或者等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Q:

小區停車費怎麼收,收了怎麼用?

A:

關於車輛停放收費,《指引》指出,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標準應當在前期物業合同中予以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調整;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後,向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關於停車費的歸屬與管理,《指引》明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合理、必要的管理成本後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停車收費產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餘部分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或者共同擁有該收益業主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費用、擁有該收益業主的物業維護費用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停車收費產生的收益應按規定或約定納入維修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每季度將當季公共收益按照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比例予以結算,並於次月10日前不延誤地及時歸入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業主委員會和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並接受業主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