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網上買了手機,卻不給退 | 案例

2019-12-16     蚌埠檢察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雙十二快到了

買它!買它!買它!

商品不滿意不合適

沒關係!

一切盡在七天包退之中


問題來了

無理由退貨

真的是這樣嗎?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一起因七天無理由退換手機而引起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二審判定手機激活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駁回了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請。


買家:手機圖像處理太差,我要退貨!

王先生在扶導公司開設的網店中購買了一台手機。兩天後,手機到貨了。王先生想試試新手機的拍攝效果,便拿出手機,透過窗戶拍攝天空中的白雲。然而,王先生髮現手機拍攝出來的白雲有部分呈黑色,遠景解析度不行。他又用前置攝像頭自拍,也未達到預想的效果。「這咋還不如我的舊手機呢?圖像處理太差了!」王先生很不滿意,當天便申請了退貨退款。


但是,王先生的退貨申請很快就被扶導公司拒絕了。王先生又先後提交了兩次申請,但均被扶導公司以手機已激活啟用為由拒絕退貨。


王先生很氣憤,「我是激活手機拍攝了照片,但手機外觀沒損壞,照片刪除後也沒有留下任何個人數據,為什麼不能退貨?」


賣家:已有使用痕跡影響二次銷售,不同意退貨!

面對王先生的疑問,扶導公司答覆道,「親,一個新手機對應唯一的激活碼,通過激活碼可以判斷手機是否未為正版新機,一旦激活了,激活碼就被使用了,無法作為新手機再行出售。」「如果親認為手機有質量問題,可以去聯保點檢測,聯保點開出檢測單我們會予以退還,但沒有質量問題且激活了手機,是無法辦理退換貨的。」


王先生對扶導公司的答覆不滿,「我要退貨不是因為質量問題,是因為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我收貨當天就在退貨。」


「我們的下單頁面上明確了退貨標準,手機產生激活後是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的哦。」


雙方協商不成,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扶導公司退還其全額購物款。


法院:手機激活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一審法院查明,王先生購買手機的下單頁面詳細載明了手機的商品描述和下單信息,其中注意事項明確標註了七天無理由退換貨需確保手機未激活(授權)、無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無不合理的個人數據使用痕跡、外包裝齊全封條未撕毀等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詳細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扶導公司關於退換貨的規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王先生收到手機後即拆除外包裝並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張七天無理由退貨,缺乏依據,故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王先生認為,其並沒有損害手機任何方面乃至細微處,也不影響二次銷售,有權享受退貨服務。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扶導公司已在手機銷售時對退換貨規定進行了合理的標註,盡到了應有的提示義務。王先生作為消費者,在提交訂單前對商品描述及訂單信息應有充分閱讀等審慎義務。其次,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退換的商品應當完好,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亦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即包括電子電器類商品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王先生在庭審中確認其未注意到該手機的退換貨規定,其在收貨後拆封激活,符合產生激活等數據類及外觀類使用痕跡的情形,可視為商品不完好。在此情形之下,王先生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網絡購買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費者在購買網絡商品時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選購商品時應當詳細全面閱讀包括商品的退換貨規定在內的全部信息,如有疑問應當及時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並得到滿意答覆後再行確定是否購買商品。

(本文所用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編輯 | 張晨(實習)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HZmpDG8BMH2_cNUgML-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