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人
不履行業主應盡的義務,長期拖欠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後,想通過變身業委會成員與其作對。這種人品行不端,善於製造和激化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擅長搬弄是非。
第二種人
本身沒有正當職業或穩定收入,想通過擔當業委會成員的職務,向物業公司索要各種好處或減免物業費的。
第三種人
想私分侵占公共收益,或欲在物業企業得到一份薪水的。
第四種人
不懂得、也不了解物業公司職責範圍和管理流程,不能容忍物業管理過程中正常出現的問題,無端干擾物業公司正常運作、干涉物業公司具體業務的。
第五種人
將開發商遺留的工程質量問題怪罪於物業公司,惡意煽動不滿情緒的。
第六種人
將行政職能部門和專營企事業單位,如公安、城管、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負責的事,強加到物業公司頭上,解決不了就心生怨恨的。
第七種人
個別業委會成員本人或親屬想參與物業公司經營,進行牟利的。
第八種人
經不住金錢和利益的誘惑,與不法分子相勾結,充當黑物業的搶盤手,搞垮現有物業企業的。
第九種人
當然,還有所在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安插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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