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上饒市弋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遠赴深圳,經循線追蹤、耐心蹲守,將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網上逃犯呂某抓獲。
到案後,呂某交代了違法犯罪事實,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並補繳了稅款。呂某後來被取保候審。期間,民警詳細向她宣傳了投案自首能爭取寬大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其協助警方對同案犯開展勸投工作。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辦案民警告知了當前政策。
9月2日上午,通過前期的電話聯繫,呂某帶著同案的網上逃犯俞某來到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潛逃是條不歸路,每天東躲西藏的,擔心受怕,最終還是會被抓到。呂某多次到我家,和我家人講投案自首的法律規定及當前政策。她很後悔當時沒去投案自首,希望我能把握住投案自首的機會。今天我來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徹底結束這段惶惶不可終日的日子」。
目前,俞某(女,50歲,深圳市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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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公安部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全文如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公 安 部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破其他案件,或者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對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在逃人員認清形勢、抓住機會,放棄僥倖心理,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來源:上饒網警巡查執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HH0TAm0BJleJMoPM4NO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