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歲母親追索贍養費 法院圓滿化解家庭糾紛

2020-01-02   朔城區法院

百歲母親多子多女,老來本是享福之時,但子女卻因對贍養費的分攤有爭議,各自指責對方不盡贍養義務,無奈老人只能通過法院來解決家事。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判決後各方均息訴服判,圓滿化解家庭糾紛。

原告談某某今年年近百歲,其與丈夫朱某某年輕時生育了七兒女,目前丈夫朱某某與其中兩個兒子均已去世。原告談某某膝下現有五兒女,贍養義務主要落在兒子被告朱某二、朱某五身上。女兒被告朱某一、朱某四出嫁後一直沒有支付贍養費。兒子被告朱某三早年外出務工,一直很少回家。因被告五人對贍養費支付問題意見不一,五被告現均未支付贍養費,原告談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都願意照顧原告,但因為被告朱某三不肯分攤贍養費,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心有怨言,同樣也不肯支付贍養費,而被告朱某三和妻子近段時間因火災受傷導致家庭經濟較為困難,所以一直沒有支付贍養費。

瑞昌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現原告談某某年歲已高、行動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均願意照料原告日常生活,原告談某某宜隨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共同生活。原告談某某無足夠生活來源,被告有負擔能力。原告談某某有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贍養費的具體金額,應當根據各被告的收支情況酌定。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均願意照料、負擔原告日常生活及生活來源,原告也允許被告不支付贍養費而履行每年照顧被贍養人日常起居生活的義務。因此,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在履行照料原告日常生活的義務後,可以不支付贍養費。被告朱某三常期不在本地居住,原告談某某目前也行動不便,不適宜跟隨被告朱某三生活。被告朱某三應當支付贍養費。考慮被告朱某三實際經濟狀況,酌定其每月支付400元。故判決被告朱某一、朱某二、朱某四、朱某五輪流照料原告談某某日常生活,被告朱某三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400元。該案判決後,各方均息訴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