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林有有氣瘋,建議你進來補習新民典法

2020-08-03     陳大咖

原標題:不想被林有有氣瘋,建議你進來補習新民典法

昨晚,《三十而已》的大結局提前泄漏了,我半夜發現小red書上面有,如饑似渴地看到凌晨,全網在等的顧佳離婚,終於奔現了!除了林有有這X去上海免費吃喝玩樂了一圈還有人給買機票送回家這個下場過分友好,其他人的結局都令我這個追劇師奶表示滿意。

尤其是……進了號子的許放炮,這個有趣又愛吃的小男孩,終於每天都可以穿上他最愛的藍色了。

看劇時,有一個點挺寫實的——離婚時,是律師起草的協議,煙花廠爆炸了,第一時間找律師到公司來商議解決方案。典型的城市中產,從婚姻家事到生意買賣,都離不開律師的保駕護航。

今天,咖姐請到了一位好朋友來給粉絲們講講劇中主要情節涉及的法律知識。他是來自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吳思穎律師,超級學霸,更是法律界的資深大咖。追劇之餘,一起來充充電吧!

吳思穎

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主攻跨境商事、金融、房地產領域的爭議解決業務,同時為多家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房地產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曾在廣東省法院民商事審判庭任法官近十年,並任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多年。

劇中,顧佳和許幻山一起創業十年,很不容易才過上中產生活。可惜許幻山經不起誘惑出軌林有有,並為她承擔了酒店公寓的費用。劇中所見有兩筆,一筆是酒店一周房費一萬人民幣,一筆是酒店公寓租金一年(以上海市中心行情來計算應不低於二十萬),另有多次一起吃晚餐,給小三零花錢等行為。東窗事發後,顧佳能否以「婚姻共同財產」的原因要求小三退還開房費和餐費?如果對方拒絕歸還,是否有解決方法?

顧佳這一席話並不是信口開河的威脅。男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對方不予追認的情況下無效。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顧佳和許幻山一起開煙花公司,所賺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他們一天不離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生活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換句話說,當生活中需要購買油鹽醬醋等小物件時,一方當然有權自主作出決定,但當涉及到像買房、買車、借貸等大額支出時則需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

許幻山給林有有生活費、為其租酒店公寓等花費巨大,這筆花費既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也非用於共同生產經營,本應由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無權獨自處分,但許幻山卻背著顧佳私自處分了該筆財產,該處分的行為侵犯了顧佳的財產權,這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另一方面,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無效。我國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許幻山給林有有租酒店,請其吃飯、消費等行為屬於對小三的贈與。但是該贈與合同是基於兩人的不正當婚外情關係。婚外情關係有違道德倫常,為社會所不容,基於婚外情關係的贈與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故應認定為無效。

總而言之,顧佳要求林有有退還財物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林有有拒絕歸還,顧佳可以訴至法院。判決後如果林有有還是拒絕執行,則會被拉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搭飛機、坐高鐵、高消費都被限制。

顧佳和許幻山離婚時對家產的分割安排如下:煙花廠歸男方,茶廠歸女方,兒子撫養權歸女方,豪宅出售後平分所得。夫妻在離婚簽字的那一刻,煙花廠炸了,男方是法人。如果當時雙方加速簽字,確認離婚關係,煙花廠事故導致的後續損失和賠償問題是否會牽涉女方?是否需要女方共同承擔?

哪怕加速簽字,當場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但顧佳和許幻山還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呀!而且,離婚協議只是夫妻雙方的內部規定,該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在本案例中,煙花廠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則它爆炸造成的事故損失應以它自身的全部資產對外承擔,但如果男方作為股東未實繳註冊資本到位,或者在經營過程中有與公司混同的情況,那麼男方也有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無論男女雙方簽訂協議怎樣確定財產歸屬,債權人都有可能主張男方的連帶責任由夫妻共同承擔。這種情況下,女方只能主張男方的債務並非為夫妻家庭生活所負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不應分擔。

劇中,顧佳主動幫許幻山完成了善後事宜,用賣房子的錢做員工遣散和賠償,有情有義有擔當。如果顧佳不願意這樣做,想多留一點錢給許子言讀書,其實也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在女方承擔完責任之後可以根據離婚協議向男方主張追償。

當昔日相濡以沫的夫妻分開時,如果其中的無過錯一方希望在財產、撫養權上得到更多的傾斜,是否有法可依?平時生活里積累什麼樣的證據和材料,可以有助於這個訴求的實現?

有關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夫妻協商處理為主,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無過錯方是否能夠獲得傾斜,需要看對方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比《婚姻法》與《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 兩者對於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都會具有一定的傾斜和照顧,而《民法典》對於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更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項兜底條款,也就意味著在《民法典》時代, 無過錯方能夠獲得損害賠償的機會更加大了。

那要如何證明對方是過錯方?

比如說,平時如果遭遇到了家庭暴力、虐待等行為,應該及時報警、就醫,獲得的出警記錄以及醫院就醫記錄、驗傷報告等都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若對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在實踐中,可以通過獲取合法錄音錄像文件、對方寫下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材料進行證明。目前,微信聊天記錄沒有絕對的證明力,但也能夠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至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這一點也值得好好說一下。有的人會覺得,誰在婚姻里犯錯,誰就會在爭撫養權的事情上處於劣勢,其實不是這樣。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有關撫養權的規定,可以看出法條 並沒有將是否具有過錯作為判決撫養權的考慮要素,法庭會 從子女的年齡等因素考慮,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撫養糾紛二審案中,法院就認為:「對上訴人訴稱的被上訴人故意隱瞞其婚內出軌等事實,發生在雙方離婚之前,並不能直接證明被上訴人生活現狀對被撫養人有所影響……」可見, 無過錯方並不一定得到法院在撫養權方面的傾斜。

許幻山被判3年有期徒刑,網友們都很關注,全劇唯一一個好男人許子言長大後會不會被爸爸拖累,不能考公務員了?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了不得報考人民警察的情形,其中包括「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由此可見,在《公務員法》中列舉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中並沒有與父母有關的情形。而相比起普通公務員,錄取標準更高的人民警察,在《錄用辦法》中也僅規定了直系血親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許幻山服刑3年後,許子言也還未成年,未來長大後若報考公務員或人民警察,「報考」這個動作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希望大家不用擔心許子言了,有這樣優秀的媽媽和姥爺,孩子也一定會很棒的!

人生的本質就是「千難過後有萬難」,狗血事每時每刻都在我們的生活中上演,分分鐘比連續劇里更加精彩!在八卦之餘,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在面對人生變故時,受害的一方怎樣運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至於「賠了男人又折兵」。

感謝吳思穎律師的解疑答惑,感覺今天的家務事出動到吳大律師是殺雞焉用牛刀,如果大家愛看和生活有關的普法文章,以後我們多多請大律師來講講哦!

不說了,高清版應該可以點播了,我又要去對林有有罵罵咧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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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Gx9Rt3MBLq-Ct6CZ2eS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