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路慶喜訴被告王海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4294號民事判決:被告王海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路海慶借款100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15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王海昌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路慶喜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海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王海昌
性別:男
年齡:31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80304301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龍山東路
立案時間:2019年1月10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204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4294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115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