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解釋,疫情緊急狀態,嚴打16類犯罪!

2020-01-26     活力玉泉

近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斷蔓延,已經成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隨著春運階段的臨近,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後果不堪設想。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與2003年的「非典」一樣,雖然都屬於乙類傳染病,但卻按照甲類傳染病來進行預防和控制。

《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防治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如果違反該法,情節嚴重的就可能觸犯刑法,從而構成犯罪。

首先,針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管人員,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失職行為有五種表現方式: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本罪所謂的情節嚴重:(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其次,針對防治、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廠家,《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訴標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聯想到近日許多商家在銷售口罩時坐地漲價,其實非常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各大電商平台,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漲價囤積居奇,自然也有制止義務,如果故意不制止,還參與分配利潤,那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緊急出台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的16類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9次會議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條、第 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 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 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條、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Jo14G8Bgx9BqZZIB70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