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有效嗎?對方不給付可以起訴嗎?現實中,一些急於離婚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往往尚未考慮清楚、也不考慮自己是否具有給付能力就答應對方提出的補償款,甚至有一部分當事人還天真的認為這些關於補償款的協議是對方強加的,並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沒有約束力,即使對方告上法庭,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然而,這種想法錯了!
因前夫未履行離婚協議,沒有支付補償款,余女士憤而將前夫告上了法庭。富源縣法院經審理後經多次耐心調解,余女士前夫通過微信轉帳向余女士支付了剩餘的20000元補償款。
據悉,余女士與徐先生於2002年9月登記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3月自願協議離婚。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除了對子女撫養權及探望權、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作出約定外,還約定了補償條款:徐先生從2017年開始每年向余女士支付補償款10000元,共計30000元。
哪料,在雙方離婚後,徐先生只是在第一年向余女士支付了10 000元補償款後就不再向余女士支付剩餘補償款。
余女士無奈將徐先生告上法庭。黃泥河中心法庭受理該案後,隨即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徐先生通過微信轉帳向余女士支付了剩餘的20000元補償款,該案得以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協議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欺詐、脅迫事由,不存在顯示公平等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協議上作出的承諾就必須兌現。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來源:富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