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歪路,火了生意卻關了店鋪

2019-11-29     昌邑市檢察院



  

  


  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鍋店所用食材被抽樣檢查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檢察院在辦理王儷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對「火鍋底料添加罌粟殼」的犯罪行為堅決說不,綜合發揮「立案監督、公益訴訟監督和審判監督」三項檢察監督職能,產生良好效應,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吸引客源:火鍋底料中添加罌粟殼

  2007年,王儷樺和丈夫朱峻宏在達州市通川區開了一家名為良友二娃串串香的火鍋店。但10多年來,該店生意一直不溫不火,處於保本經營狀態。看著自家火鍋店收入沒有起色,王儷樺想了歪招。

  2018年4月18日,王儷樺在火鍋底料中加入罌粟殼進行熬制,先後共熬制出約80多斤火鍋底料,並將其添加到70餘桌的火鍋中供顧客食用。新推出的火鍋的確讓店裡的生意一度火爆。然而,這樣火紅的生意並沒維持多久。

  4月25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巡視檢查,對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鍋店進行抽樣檢查後,在散裝火鍋底料中檢測出國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罌粟鹼、嗎啡、可待因、那可丁。10月13日,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鍋店依法被註銷。

  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6月14日,通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一直未予立案。對此,通川區檢察院於7月10日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

  公安機關認為王儷樺在供述中稱不知道自己在濱河路購買的提味中草藥內含有罌粟殼成分,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達不到立案標準。而朱峻宏則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了此犯罪行為。

  7月30日,通川區檢察院專門就此案召開檢察委員會進行了研究,認為雖然沒在火鍋店搜查到罌粟殼,王儷樺拒不供認其購買罌粟殼的來源和主觀明知,但火鍋底料里含有罌粟殼的檢測結果是不爭的事實,其作為十多年火鍋店的經營者有義務弄清所購中草藥的成分,事實上其應當知道添加的物品有提味的特殊功能,其不知道該草藥是罌粟殼的辯解不符合常理。此案偵查破案的可能性大,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遂督促公安機關立案。隨後,公安機關對王儷樺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偵查。

  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公安機關再次核實了火鍋店服務員、廚師和鄰居的證言材料,諮詢了鑑定機關,並就罌粟殼的來源督促公安機關予以重點偵查,最終王儷樺在事實和證據面前交代了真相:罌粟殼是她在達州市一衛生院購得,其之前「在濱河路購買的提味中草藥」是為逃避責任而編的謊言。檢察官遂建議公安機關立刻去該衛生院核實,證實了王儷樺供述的罌粟殼來源屬實。此時,王儷樺也對其涉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8年10月31日,該案偵查終結,公安機關以王儷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通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查起訴過程中,通川區檢察院認為,此類犯罪涉嫌嚴重危害不特定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應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雖然認定朱峻宏參與共同犯罪證據不足,但該火鍋店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登記者是朱峻宏,所以其應與王儷樺一起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考慮到該危害行為不是當場查獲,無法找到案發前在該火鍋店消費的消費者,且消費者食用非法添加罌粟殼的火鍋後並沒有人向食品藥品監督局舉報和投訴。承辦檢察官經過慎重考慮和請示上級檢察機關,決定按照現場查獲的80斤火鍋底料和十幾桌餐桌,計算出添加有罌粟殼的共70餘桌。其消費者應當有數百名,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健康權益,遂於2018年11月19日向通川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儷樺、朱峻宏在民事判決生效後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內容包括被告人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字號、銷售時間,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法院審核。

  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

  2019年2月22日,通川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王儷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禁止被告人王儷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餐飲服務工作。同時,王儷樺和朱峻宏在判決生效後3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一審宣判後,通川區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適用緩刑不當。原審判決書在結論部分對被告人王儷樺適用禁止令,沒有引用2013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該案原審判決僅禁止被告人從事餐飲服務工作,縮小了禁止令的範圍,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019年3月,該院就此案提請達州市檢察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訴,達州市檢察院審查後支持抗訴。近日,達州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人王儷樺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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