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元保昌訴被告李國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5753號民事判決:被告李國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元保昌30000元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477.5元。法律文書生效後,李國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元保昌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國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李國慶
性別:男
年齡:4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30222151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澗鎮南平村
立案時間:2019年1月15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393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575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31159.5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