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出台促進旅遊營銷獎勵辦法

2019-10-22     中經網海南

近日從海南省三亞市政府辦公室獲悉,為進一步加快三亞旅遊業發展,繁榮旅遊經濟,進一步調動旅遊企業拓展市場的積極性,三亞市政府出台了《三亞市促進旅遊營銷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辦法》,凡在三亞市註冊的各類涉旅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景區、旅遊飯店、旅遊民宿、婚慶旅遊企業、旅遊電商企業、郵輪遊艇(含帆船)企業、低空旅遊企業、航空企業、免稅企業、高爾夫企業、旅遊傳媒公司等,均可申請旅遊營銷獎勵。

對旅遊飯店、旅遊民宿在三亞旅遊旺季期間(12月15日至第二年3月31日)接待入境遊客住宿的,且接待入境遊客的客房價格須為同期接待境內遊客客房市場價格的70%及以下時給予獎勵,其中掛牌五星級旅遊飯店獎勵標準為200元/間/夜,准五星、掛牌四星級旅遊飯店獎勵標準為150元/間/夜,准四星、掛牌三星級旅遊飯店獎勵標準為100元/間/夜,其他旅遊飯店及旅遊民宿獎勵標準為50元/間/夜。

在參團旅遊促銷差旅費補貼上,三亞對各涉旅機構參加市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開發入境市場的參展促銷活動,給予參加活動人員50%的差旅費補貼,每家每次參團旅遊促銷差旅補貼不超過1人。

對邀請境內外旅行商、媒體等來三亞參與旅遊產品體驗、考察或宣傳活動的,三亞按照境內外每人每天分別300元、600元的獎勵標準,每家每次給予獎勵分別不超過5萬元、10萬元,每家每年申請不超過10批,每批次不超過20人。

三亞市旅遊和文體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有失信行為,並且未修復的涉旅企業不得申報。對經營零團費、負團費、出現欺客宰客行為遭到遊客投訴且立案處理的,或者違反《旅遊法》被立案查處的,兩年內(含當年度)不予獎勵。項目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不真實的,不予獎勵。另外,已獲得三亞市旅遊營銷獎勵資金的企業,不得重複享受三亞出台的同類型獎勵政策。

這位有關負責人表示,申報單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合規使用獎勵資金。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獎勵資金的申報單位,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列》(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罰。

據了解,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16年發布的《三亞市加快旅遊業發展扶持獎勵辦法》(三府〔2016]304號)同時廢止,不再執行。(羅丕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D9ZJ820BMH2_cNUg82j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