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的經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0-04-07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但是,職務侵占的經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網友諮詢:如果領導職務侵占,我是經手人,是否有責任?

湖北勤楚律師事務所張帆律師解答:

如果是純粹工作原因的經手,同時沒有分得任何回扣、贓款,積極配合調查,則不一定構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張帆律師解析: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二、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張帆律師,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專業,現為湖北勤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辦理的案件類型從民事到刑事,尤其在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刑事辯護等領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來源: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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