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審議通過,
很多盯著小產權房的人,又開始蠢蠢欲動、躍躍欲試了...
1.
這也難怪。
因為這次修正法案里,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這麼一條: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意思是說,
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通過政府拆遷(即先將性質改為國有土地),而是可以直接在市場上往外租售。
相應的,不屬於某個村集體的外部人員,也可以合法地從村集體購買/出租土地了。
不再需要政府做「中間商」賺差價。
這條法案去年就已經在提,到現在正式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不是意味著,小產權房要轉正了?要不要買?
我不這麼覺得。
2.
小產權房,是民間對在集體用地上建起來的、沒有房產證的住房的一種通俗叫法。
它們主要出現在城市內部或者城市近郊的集體土地上,是逃避了各種稅費、偷偷入市的住房。
比如最典型的是深圳,小產權房那可真是密密麻麻鋪天蓋地,占了整個深圳存量住房面積的40%左右,住房套數的50%以上,
比正規商品房還多出不少。
在新的土地法實施之前(也就是2020年1月之前),
小產權房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流轉,村集體之外的交易,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
這也是購買小產權房最大的風險。
交易不合法,不是說不可以交易,反正你買了政府也不會來拆你的房...
而是說,這種房的交易具有非常大的爭議性,
這對買家是非常非常不利的。
不管你們的購房合同怎麼約定,其實都只是一個「君子協議」。
原村民房主如果真想反悔,分分鐘就是要拖著你打官司的節奏,而且極有可能打贏...
賣家什麼時候會反悔呢?當然是面對足夠大的利益誘惑的時候。
最常見的,一個是拆遷,一個是短期內房價大漲,
—— 產權清晰的商品房,房價大跌時尚且有「維權潮」;
產權有爭議的小產權房,在房價大漲時引發「毀約潮」一點也不奇怪,
真的,不要去考驗人性。
像什麼「進可攻搏漲幅和拆遷,退可守賺租金收益」這種說法,簡直是胡說八道。
小產權房,買家只有「退」沒有「進」,
最好的結果就是乖乖自住或者賺錢租金,
同時還要祈禱,短期內千萬不要有暴漲、拆遷或者「有希望轉正」這種好事,免得惹原業主眼紅...
3.
哪怕這次土地法修正,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適用原則,針對的也是增量用地,
對已經建成的小產權房,並沒有提出明確的處理方法。
—— 實際上,現有的小產權房滿足「符合規劃、依法登記、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這三個條件本來就非常少...
因此這部分存量住房,仍然存在很大爭議。
不過相比以前,新的土地法已經讓買家獲得了更多的保障,由「明確的不合法」變成了「也許可能會合法」,
這樣一來,賣家想再做「不漲拿錢走人、漲了追回房屋」這種沒有契約精神的事,底氣就沒那麼足了。
算是一個利好吧,至少讓已經買了的人稍微心安一些。
4.
但我仍然十分不建議買這種產權不清不楚的房。
想買小產權房,無非是看中了它便宜嘛,
價格一般只有同地段商品住宅的30%左右,或者更低。
賣不上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
產權不清晰,未來政策存在較多不確定性(是否合法、房屋用途、交易稅費等);
不具有金融屬性(不能貸款、抵押);
一般情況下,也不綁定福利(不帶戶口和學位)。
只能用於純粹的居住,或者出租。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小產權房有點類似商住公寓,但又比不上公寓,
—— 至少公寓在產權上是清晰的、明確的,多數情況下也能貸款(可貸款比例低於住宅)。
(三種住房類型屬性對比)
那我們不妨仔細想一想,
本來買商住公寓已經很不合算了,為什麼要去買比公寓更差的小產權房呢?
5.
小產權房,尤其是一線城市的小產權房,利益糾葛太多,
想要「轉正」,道阻且長...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往樂觀點想呢,小產權房可能會被允許上市交易,
只不過因為土地性質不同,肯定會跟商品房有所區別,
比如,成為低配版的公寓;
往現實點想呢,就繼續維持現狀,無解,也無需解。
買家運氣好,就平安無事;
運氣不好,出了糾紛,請自己去打官司...
總之,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下,
購買小產權房風險和收益不對等,不是好的投資標的物。
什麼?你說沒錢買不起商品房,買套小產權房只為自住,只求「居住屬性」?
怎麼,租來的房它是不能住嗎?
既然沒什麼錢,好不容易攢點,就不要放在這種「高風險、低收益」的房子身上了吧…
再退一步說,如果一個人能拿得出的全款買小產權房的錢,
咬咬牙,也能付套正兒八經產權清晰的商品房的首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