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房產是弟弟的我啥都沒有!多孩家庭的困擾:房子給誰公平?|幸福圓桌會

2020-07-30   幸福里APP

原標題:網友:房產是弟弟的我啥都沒有!多孩家庭的困擾:房子給誰公平?|幸福圓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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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阿福在社交網絡上看到這樣一個帖子:「母親明確提出以後兩套房子都是弟弟的,我應該怎麼辦?」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那這件事究竟是怎麼回事呢?說起來也簡單:題主有個小兩歲的弟弟,弟弟成績不好,上了中專去了部隊,未來也沒有明確規劃,而題主成績優異,去國外讀了研究生,家裡也前後資助了十多萬。平時一家人和和睦睦,相處愉快,但是最近題主在與家人的溝通聊天時,媽媽和奶奶先後表示家中的兩套房產未來都是留給弟弟,並多次叮囑她以後要多幫襯弟弟。這讓題主心中感覺有些害怕和受傷。

其實,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非獨生子女的身上。題主的問題讓很多網友都產生了共鳴,說出了自己看法。在諸多的評論回帖中,主要有兩種聲音:

第一種聲音:

父母有分配自己財產的自由,把兒女撫養成人就算盡了義務,女兒(題主)不應該過於計較。

網友「緣陌生」:

網友「小耳朵」:

第二種聲音:

女兒早晚都是「潑出去的水」,誰繼承房產誰就來給父母養老。

網友「統一咸人」:

網友「乎里」:

法律層面,誰才是房產第一繼承人?

不能否認,題主父母的此項舉動多少帶有點「重男輕女」的意思,網友們避免當「扶弟魔」的意見也有可取之處。但是父母的財產想要給誰都是他們的自由,身為子女也不能過於計較,該盡的義務與孝道還是要盡。那麼在法律層面上,父母的房產等遺產究竟是要如何分配,誰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呢?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段時間頒布的《民法典》中,也對房產繼承做了諸多優化。上海段和段(大連)律師事務所的宋雯律師團隊梳理了《民法典》內有關房產繼承的八種變化:

變化一:擴大代位繼承的範圍。《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變化二:增加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有效遺囑。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均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且列印遺囑需遺囑人與見證人每頁簽字並標明年、月、日,而錄像遺囑需在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變化三:刪除遺囑公證優先條款。《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即被繼承人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遺囑而無需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
變化四:新增繼承權喪失的規定。《民法典》第1125條對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來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增加了「隱匿」二字。另外明確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的,也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變化五:增加寬宥制度,給被繼承人改過的機會。《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即使繼承人出現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過被繼承人的寬恕使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對自身財產分配的權利。
變化六:增加遺產管理制度。《民法典》第1145條至第1149條規定,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避免爭議;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可擔任遺產管理人;詳細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利,確保遺產得到妥善處理,有效維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
變化七:遺產範圍擴大包括虛擬財產。《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變化八: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將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扶養人擴大到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對於這件事,阿福認為父母有分配財產的自由,他們選擇將兩套房都給弟弟,可能由於「扶弱」心理,認為將來題主會有很好的發展,這兩套房對於她來說不算什麼。題主感到難過也同樣可以理解,家人這種舉動很容易讓人感覺不被關愛,家人偏心弟弟。如果母親和奶奶用分析說理的方式來向題主表達想法的話,或許會容易接受的多。

對於這件事情,你是怎麼看的呢?歡迎說出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