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超員載客納入「一超三罰」深圳交警解讀新交規

2019-10-24     德創融和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23日,深圳交警對機動車超員載客「一超三罰」的問題進行解讀。

條例由第二十五條: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修訂為第二十八條: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機動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條例增加了對機動車超過核定人數載客的駕駛人予以罰款、扣證、記分,並對車輛所有人和使用單位予以罰款,簡稱「一超三罰」。

對於機動車存在一年內兩次以上的超員行為,深圳交警將實施加倍處罰,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罰款處罰。提高違法成本,促進減少超載嚴重違法行為,倒逼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管理,落實主體責任。

將機動車超員納入「一超三罰」的處罰範疇,主要是目前部分載貨汽車通過人貨混裝、變相改裝的方式起到多拉多賺的目的這種違法行為較為普遍。為適應這種情況修例,可以最大程度減少交通安全隱患,降壓交通事故。

記者了解到,對機動車超員的認定標準是以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客人數的來算的,大部分貨運車輛人貨混裝或變相改裝的形式很容易被認定為超員超載比例較大的違法行為,且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事故傷亡情況都較為嚴重。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公交車超載人數的計算是按占地面積來算的,不以這種方式認定;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公路載客汽車在車輛滿載的情況下,搭載的兒童不超過10%的不認定為超員。

目前深圳各類貨運車輛違法違規超員超載情況較為突出,深圳交警接受廣大市民的舉報,對這些違法情況一旦查實將在11月1日後嚴格執行「一超三罰」,同時追究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車輛使用單位的責任。(對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是同一人的情況,根據行政處罰法,擇一重進行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udy_G0BMH2_cNUg1Jk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