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管委會是否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職權?

2019-05-09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關於違章建築拆除的相關問題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已論述過多次,不論是通過文章的形式還是視頻的形式,例如,違章建築如何認定,被拆除是否有補償等等。本文通過一則案例簡要分析作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的管委會是否有強拆違章建築的職權以及拆除程序應該是怎樣的。

案情概述

1996年12月,南寧市頒布《城市總體規劃(1995年-2010年)》,將當時屬於A縣的某鎮全部劃入南寧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其後制訂的《城市總體規劃(2011年-2020年)》,將包括該鎮在內的市屬六城區全部列為城市規劃區。周某的房屋位於該鎮,是一棟二層磚混結構房屋,總建築面積為300平方米(周某是水庫移民,1980年投靠親友被安置在該鎮,2007年因舊房倒塌經社區居委會同意後翻建涉案二層磚混結構房屋)。

2014年11月,去管委會對周某作出《綜合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要求周某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紅線圖等有關手續,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受檢查。隨後以周某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建房屋,構成違法建築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周某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並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之後作出《限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要求周某在收到該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周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2015年1月周某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同日,管委會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公告》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限周某於2015年1月13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築,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決定對周某違法建設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並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2015年1月12日,周某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市政府作出複議決定予以維持,周某遂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2001年南寧市發布的一份關於深化開發區體制改革實行特區式封閉管理的意見及2014年發布的一份關於進一步加快開發區發展的決定,將南寧市規劃管理局部分職能授予管委會,2001年12月規劃管理局與管委會簽訂《授權書》,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以及違章建築處罰權等,授予管委會行使。

法律分析

1、管委會拆除涉案建築物程序是否違法?

《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周某拒不履行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管委會作出書面催告履行通知並予以公告,周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提出陳述和辯解意見,也不履行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管委會才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周某主張2007年其申請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國土局審核定為住宅用地,且符合當時的總體規劃,但是並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應當指出的是,《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管委會於2014年11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告知周某三個月的起訴期限;2015年1月9日,管委會作出強拆決定,此時限期拆除決定的起訴期限尚未屆滿,強拆決定的作出時間違反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情形。

2、管委會是否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職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均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能夠獨立承擔責任、作為行政訴訟適格被告的行政機關。管委會是依法設立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在管轄區域內行使市政府授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作為一級政府的派出機關,必要時應當依法定程序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在範圍內獨立行使應當由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的職權,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是地方性法規,管委會作為地方性法規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屬於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夠作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根據上述開發區條例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管委會的行政職權由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授予。市政府、市規劃局已經通過發文或簽署授權文件方式,將規劃管理局的相關職能授予管委會行使,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管委會具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職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u_4GGwBmyVoG_1Zv33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