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一直拖著土地補償款不發放,村民可以起訴村委會嗎?

2019-08-24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導讀:村民李某承包了本村的5畝地,之後因為國家電網的建設要徵收包括李某在內的14戶村民的耕地,隨後國家電網要給予一定的補償款,但是這筆補償款村委總是遲遲的不予發放,理由說是這筆錢是補償給村委的而不是個人的,那村委會這麼說是合法的麼?村民以及李某對此應該怎麼辦?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土地補償費是補償給集體還是個人?對於土地補償費的到底是屬於誰的問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屬於共同所有;地上所依附的建築物及種植的青苗補償費歸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按照這個規定,村集體說這個費用屬於村集體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儘管法律明確規定說這個補償費用是屬於村委的,但是並不代表著這個補償款可以一直存放在村委,或者由其挪作他用。

國土資發【2004】238號《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精神要求,「依據土地補償費最主要是由於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原則,所以土地的補償費用應該是由村集體內部進行合理分配,具體如何分配由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制定。如果土地全部都被徵收了,與此同時村集體也撤銷了建制的,那土地補償費應該全部都用於被徵收人的生活安置。」根據這一規定,那些被徵收土地的村民能夠享受土地補償費的。

此外,根據我國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詳細規定:「村集體或者村委會、村民小組,他們可以按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決定在村集體內部進行分配那些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補償方案已經確定時,對於依舊具有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他們對此請求支付應該屬於他們自身的份額,應該予以支持。

但已報上級相應部門對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內部分配的形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若是你在的省或市對此另有其他相應規定的,並且這個規定已報相應的國家機構進行備案的,那就按照規定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土地補償費的具體分配,應該在村裡召開村民大會,通過集體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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