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一)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1.嚴格道路運輸市場准入管理,對新設立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鉤,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交通運輸部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配合)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交通運輸部牽頭,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三)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
3.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配合)
4.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
5.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交通運輸部牽頭,旅遊局配合)
6.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配合)
(四)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
7.抓緊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
8.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配合)
9.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在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10.運輸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二、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五)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
11.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序,推廣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分工負責)
12.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國家職業教育體系,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教育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配合)
13.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安全監管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配合)
(六)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
14.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准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配合)
(七)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
15.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准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交通運輸部負責)
16.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快推進信息查詢平台建設,設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
17.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分工負責)
三、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八)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
18.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兼并重組,調整產品結構,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汽車產品,積極推進機動車標準化、輕量化,加快傳統汽車升級換代。大力推廣廂式貨車取代欄板式貨車,儘快淘汰高安全風險車型。(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配合)
19.抓緊清理、修訂並逐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質檢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配合)
20.督促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配合)
21.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強車輛行駛穩定性和抗側傾能力。客運車輛座椅要儘快全部配置安全帶。(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公安部、質檢總局、交通運輸部配合)
(九)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
22.落實和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註冊登記、使用維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質檢總局、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分工負責)
23.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准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產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質檢總局分工負責)
24.嚴禁無資質企業生產、銷售電動汽車。(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分工負責)
25.落實和健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加大對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力度。(質檢總局負責)
26.嚴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嚴禁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分工負責)
27.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嚴格檢驗檢測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質檢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配合)
28.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配合)
(十)強化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
29.修訂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產國家強制標準,著力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質檢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配合)
30.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辦法。(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1.質監部門要做好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修訂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產的行業管理,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對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並嚴格處罰、公開曝光。公安機關要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分工負責)
3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逐步解決在用的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
33.加快修訂完善公路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性評價等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科學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鼓勵地方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本地區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交通運輸部牽頭,質檢總局配合)
34.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交通運輸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公安部配合)
35.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牽頭,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配合)
(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3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稅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強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置標誌標線。(交通運輸部牽頭,財政部配合)
37.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的安全保護。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交通運輸部負責)
38.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防範應對能力。(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氣象局分工負責)
(十三)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3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40.有關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設立管理台帳,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強化對整治情況的全過程監督。(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配合)
41.切實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42.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和「平安農機」創建活動,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有關成員單位分工負責)
43.嚴格落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計劃,落實資金,加大建設和養護力度。新建、改建農村公路要根據需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交通運輸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配合)
4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城鄉公共運輸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運輸,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範圍,著力解決農村群眾安全出行問題。(交通運輸部負責,發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4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優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46.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公安部、農業部分工負責)
47.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支持保障,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業部牽頭,財政部配合)
六、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十六)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48.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旅遊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農業部配合)
49.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教育部、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配合)
50.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51.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公安部牽頭,法制辦、交通運輸部配合)
52.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並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配合)
53.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範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規範機動車通行和停放,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配合)
(十七)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
54.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科技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配合)
55.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氣象局配合)
56.嚴格落實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全面推進交通違法記錄省際轉遞工作。(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配合)
57.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准入等掛鉤。(公安部牽頭,法制辦、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交通運輸部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58.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健全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聯動的省、市、縣三級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機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隊伍建設,配足救援設備,提高施救水平。(公安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保監會、交通運輸部、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配合)
5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制定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財政部牽頭,保監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衛生部、農業部配合)
七、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
6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61.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中央宣傳部牽頭,廣電總局、公安部、工商總局配合)
62.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充分發揮主管部門、汽車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單位的宣傳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公安部牽頭,中央宣傳部、司法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
(二十)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
63.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線服務。(中央宣傳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分工負責)
64.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台,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促進駕駛人依法駕車、安全駕車、文明駕車。(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
65.堅持交通安全教育從兒童抓起,督促指導中小學結合有關課程加強交通安全教育,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發有關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課程,夯實國民交通安全素質基礎。(教育部牽頭,公安部配合)
(二十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
66.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公安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教育部配合)
67.推動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徵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中央宣傳部牽頭,公安部、廣電總局配合)
八、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二)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
68.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形成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監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於成效顯著的地方、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書面檢查;對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性質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約談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同志。(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財政部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69.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准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監察部、旅遊局配合)
九、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
7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並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嚴格道路交通事故總結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將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
71.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72.要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中央組織部牽頭,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
73.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配合)
74.要根據道路里程、機動車增長等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保障機制。(公安部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配合)
7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的相關保障政策,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等配套設施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投入使用並給予資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予以配合支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