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
在車險理賠流程中,事故勘察堪稱核心環節。而作為執行人員,現場勘察員也同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被賦予了車輛定損、收集採納相關資料等相關職責。
然而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廣州市正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兩名現場調查人員,利用保險公司、銀行等部門在車險理賠環節上存在的工作漏洞,虛構、故意製造連環相撞交通事故事實,多次向太平洋保險深圳分公司以理賠方式詐騙,騙得保險金共計50.76萬元。
與車主合謀製造連環相撞追尾事故
裁定書顯示,余某,男,1984年生人,大專文化,案發前曾擔任廣州市正商保險公估擔任事故調查員。
天眼查數據顯示,廣州市正商保險公估成立於2008年6月,註冊資本5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保險公估業務、汽車租賃等。公司大股東為廣州正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達98%。
2014年5月,中國太保深圳分公司與正商保險公估簽訂合約,規定對太保方面投保的汽車,若在廣州地區發生交通事故,則由正商保險公估負責查勘定損。
2015年3月至12月期間,余某夥同時任正商保險公估查勘定損員的張某,利用保險公司、銀行等部門在車險理賠環節上存在的工作漏洞分工合作,虛構或故意製造不同號牌小汽車在廣州市內發生連環相撞交通事故的事實,並偽造交警部門相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相應車主理賠資料,多次向太保深圳分公司以理賠方式詐騙,共騙得保險金50.76萬元。
具體來看,2015年12月,余某與張某、賀某(同案被告)合謀後,曾故意製造賀某的小轎車與他人車輛發生連環相撞的追尾交通事故,並偽造交警部門相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向太保深圳分公司以理賠方式詐騙,後騙得保險金19.67萬元。
借車撞奔馳
事後500元偽造認定書騙保
同時,據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其曾將一輛小汽車借給余某使用。同年12月,余某告知其上述車輛發生了事故,讓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並用其的身份證開設了一張郵政銀行卡用於接收保險理賠金。此後,余某從獲得的16餘萬元賠償款中,轉了2萬餘元給王某作為修車費用,其餘款項均由余某使用。
而另一名被告人張某也供述證實,余某曾與其商議,拿王某的車輛去碰撞一輛奔馳車。事故發生時,王某並不在場,張某也未聽王某提起過此事。
對此,余某供述稱,上述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其用500元給專門造假的人幫忙偽造的,該起事故是張某負責定損,最終成功索賠了保險金16餘萬元。
2019年9月20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余某因犯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張某因犯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賀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同時,法院責令余某、張某退賠違法所得49.66萬元給太保深圳分公司。
宣判後,余某、張某均提出上訴。對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維持原判,駁回了兩人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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