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根據生活工作區域分為城鎮戶籍和農業戶籍。在很多涉及人身傷害的賠付中,受害者的戶籍成為了賠付多少的掣肘。
好在國家相關部門出台了法律法規,現在對於這種人身傷害賠付是按照收入主要來源確定為城鎮還是農村。簡單的說,受害者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城鎮,那麼就按照城鎮標準賠付;受害者主要收入是來自於農村,則按農村標準賠付。
然而在收入來源構成方面,有時候舉證是比較麻煩的。例如本文的這個案例,就是一波三折。
2017年11月17日下午16時左右,王某駕駛吉A牌照小車,在長春市某停車場出口將行人張某撞上。該次交通事故王某全責,張某在多家醫療機構先後糾正,花費醫療費用45,993.75元元。涉事車輛登記車主為呂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吉林省長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
傷者張某,時年已經63歲,達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為農村戶籍,2004年後一直在長春市南關區居住。但是就理賠金額和理賠標準問題發生了糾紛。隨後張某將肇事駕駛員王某、車主呂某、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審中,於2018年3月15日張某在自己工作的某汽修服務站開具了工作證明,證明自己2016年5月起在該服務站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受傷後至證明開具之日未上班,期間該服務站未支付工資。張某系農業戶口。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證據不足,因此駁回了張某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收入賠償的請求。
張某上訴至二審,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已年滿63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而張某提供的汽修服務站營業執照、用工協議書、誤工證明並無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蓋章,且未提供工資發放明細等予以佐證,因此,張某關於誤工費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駁回了張某的上訴請求。
二審後,張某向吉林省高院申請再審此案。2019年5月28日,吉林省高院審查通過複審請求。
2019年7月29日,吉林省高院複審了此案。
雙方質證後,高院審理認為:
1、高院再審申請期間,張某提供了汽修站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員工工資表》,對其誤工費的主張進行了證據補充。再審開庭審理,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單憑員工工資表無法佐證其具有工作的事實以及發放工資的事實,張某已達到退休年齡,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其退休後領的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並沒有完稅證明,也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無法證明真實性。高院則認為《員工工資表》,不能單獨作為證據採信,應綜合本案其他證據進行認證。
2、誤工費問題。綜合張某在一審期間提供了營業執照和《誤工證明》,張某出險後到開具證明期間沒上班,服務站亦未支付工資。二審張某提供了2016年5月1日和服務站簽訂的《用工協議書》,但肇事司機王某、車主呂某、保險公司認為真實性有異議,且張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工資表,不應該產生誤工損失。高院再審申請期間張某提供了服務站的《員工工資表》。法院認為,《員工工資表》系服務站財務複製,加蓋了服務站的公章;該表內容載明了服務站員工的工資構成等,亦有每月工資領取的員工簽字。因此,依據最高法就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綜合一審、二審期間張某提供的證據,法院認定張某在事故前在服務站工作,固定工資3000元/月,收入來源於城鎮!故支持其誤工費請求金額10,586.78元。
3、張某10級傷殘金是按照農村標準還是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問題。
依據法律規定,傷殘金賠付為定殘之日起20年計算,年齡超過60歲的年齡沒增加一歲則計算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本案中張某的計算則應該按照17年計算。
一審中,張某提供了《吉林省居住證》,證明其在吉林市居住;二審中,張某提供了暫住地居委會的《證明信》。後張某提供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載明其自2012年12月30日來長春市居住。因此,高院認定張某傷殘金賠付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4、傷殘金額計算。2017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19元,張某的殘疾賠償金應為:28,319元*17年*10%=48,142.30元。
2019年7月29日,吉林省高院判決:
變更一審法院判決金額為:交強險範圍內賠付醫療費1萬,殘疾賠償金45,101.71元、護理費11,309.4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76,911.11元;
變更二審法院判決金額為:商業三者險內賠付醫療費35,992.85元、誤工費10,586.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9000元、二次手術費16,000元、鑑定費4000元、代理費7800元,共計84,379.63元。
1、原卷宗很長,總的而言,張某一審、二審敗訴的原因還是證據方面存在不過硬,而高院則將這些證據綜合起來看,因此支持了張某的訴求。
2、該案也說明了,現在我們有很多退休人員到城鎮打工,沒有和僱主簽訂各種合同,因此在出現了人傷賠付時,容易因為標準引用而出現糾紛。該案中,張某是有《暫住證》作為證明,這點法院比較認可。
3、目前來說,這種農村退休人員進城再就業,是一種大勢,現在很多不用太多精力,且風險較低的體力活都會聘請這種退休人員。但是相關的保障卻並沒有跟上,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很多證據就比較麻煩。
4、農村養老是個大問題,在進城大潮中,農村退休人員無任何退休金保障,年齡大了也無法種太多地等,導致了他們寧願進城去兒女身邊做點兒低收入的工作,也比在農村種地來的錢多。
5、本案的糾紛在於,保險公司按照農村標準賠,而張某要求按照城鎮標準賠,就張某是否在城鎮居住生活工作的證據發生的糾紛。而不是保險公司不賠……
農村和城鎮賠付標準比較大。而大量的依託城市生存,但是戶籍在農村的,就因為這種人傷標準不一致產生糾紛。有單位,有房屋證明的還好;很多從事自由職業,或者流動性比較大的行業而言,無法出具相關的證明就比較麻煩了。
為了證明自己在城市而找證明……
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文/海哥說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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