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楊子明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子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子明在擔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常委、組織部部長,長春市委副書記、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楊子明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檢
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被查 2016年3月退休
楊子明簡歷
楊子明,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吉林舒蘭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
1998年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2年11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2006年2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2006年12月,任長春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長春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4年11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2016年3月,退休。(吉林省紀委監委)
來源: 新華社
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子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公款高消費高檔煙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違規收受禮金、接受他人為其翻建住宅,少支付工程款、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違規購買農村宅基地、承包魚塘,並私自擴建,侵害群眾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力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離職後利用本人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楊子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違規逾矩,將本應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變為庸俗的私情金錢關係,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子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