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烈性犬傷人由誰擔責?司法解釋:犬主承擔全部責任

2024-09-26   央視財經

(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規範養犬行為,確保公眾安全,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隻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採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傑: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挑逗引起,激怒了烈性犬導致的損害,烈性犬的飼養人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你違反了禁止飼養的規定就是違法,你要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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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