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似乎已淡出人們視野的城管執法部門這兩天突然又連續上熱搜了。先是江蘇省徐州市沛縣某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省道邊上挨家挨戶撕春聯和「福」字,緊接著海南省三亞市某區城管執法人員收走正在路旁讀書學習的小朋友的書桌。這兩起事件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強烈質疑和不滿。輿論監督下事情很快有了結果:兩邊的城管部門都公開認錯、道歉了,儘管此前它們一度言之鑿鑿指稱是當事人的行為不合法。
那麼,從法律的觀點上看,涉案城管執法部門到底做錯了什麼?一句「簡單執法」就能概括嗎?
撕春聯、收桌子到底是不是城管執法部門執法權限範圍內的事情?稍微一搜就不難發現,這兩起案件中城管的執法行為並非毫無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認為確係其在履行法定職責。
在明律師以《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作為參考來加以說明。《條例》第23條規定,城鎮地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弔掛、亂堆放等行為;
具體到對建築物的規定,第26條指出「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挂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筆者判斷,沛縣商戶們張貼的春聯、「福」字在破損後就被認定涉嫌違反上述規定,影響了市容環境衛生。
那麼三亞市小朋友的書桌呢?《條例》第35條對道路及相關設施的規定中是這樣說的: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占道堆物堆料、擺攤設點也是不被允許的。
顯然,三亞市城管執法人員在小朋友「占道寫作業」一事的事實認定上存在牽強、偏差的嫌疑,小朋友的這一行為顯然不屬於「店外經營」。確有阻礙行人通行、存在安全隱患等風險的,城管執法人員也應當以勸阻、教育、責令改正為主,而不應直接採取扣押物品這一行政強制措施。
不過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兩地的城管執法人員都涉嫌不當適用行政強制,違反「比例原則」和「最小損害原則」執法,給當事人造成了本可避免的財產損失和權利影響。
《行政強製法》第2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等情形,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城管執法人員「撕春聯」「收書桌」的行為並非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然而《行政強製法》第5條就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16條進一步針對行政強制措施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撕春聯和收書桌的行為並非非強制不可,城管執法部門完全可以通過聯繫商戶告知其行為需要改正等方式予以解決。說白了就是,你跟人家說說這問題就能解決,非要動手「強制」,這就的確有些不妥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26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春聯和書桌的問題,即便涉嫌違法也顯屬「輕微」範疇,那麼這兩地城管的執法行為就明顯有些「過當」了。
在這兩起事件中,城管執法人員在處置中最突出、最明顯的違法點,就是程序違法。
我們以三亞市小朋友的書桌被扣押一事來看一下《行政強製法》第1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大家可以看到,要合法的動手扣押一張書桌,可不是簡單的將孩子攆到一旁,直接把書桌扔上執法車那麼簡單的。
沛縣撕春聯的行為也一樣,官方通報顯示執法人員在未依法告知臨街商戶的情況下就自作主張將其判定的破損春聯、「福」字撕掉,僅此一點就確鑿無疑地違反了法定程序。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39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據此,這兩起案件中的涉案執法人員可不僅僅是上門賠禮道歉就能完事的,而是要為其「執法犯法」的行為接受懲戒,付出代價。
在明律師最後要強調的是,手握公權力、身著制服執法的機關、人員,自始至終都要對「依法行政」4個字有足夠的敬畏和尊重,在執法活動中時刻自我告誡和檢查。無視法律法規明確的適當性、程序性規定,揪住「文明城市創建」「市容環境衛生」等某一個點不放,朝著正在寫作業的小朋友擺擺手就把人家桌子收走了,如此簡單粗暴、目無法紀的行為勢必致使城管隊伍為之蒙羞。面對這樣的執法者,老百姓也當然有權衝著其擺擺手並通過輿論監督告訴它:執法可以,但不帶這樣執法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