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
網友諮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承辦。負責承辦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並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賠償小組或者賠償委員會討論後,報請院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調查核實情況,應當製作筆錄。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複雜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製作筆錄。
人民法院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協商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經協商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自賠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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