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公司怎樣認繳註冊資本新股東

2019-09-17   石家莊普法

(一)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明確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五項主要內容。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按照方便註冊和規範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推進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為積極穩妥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國務院於2014年2月7日印發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推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准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措施將於何時起開始實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應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公司法》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改,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個條款,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方面。

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三)什麼是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的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總額(認購的股本總額)。註冊資本是股東按照約定向公司轉移財產(貨幣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而形成的。股東出資繳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權、決策權、收益權。

註冊資本對公司而言至關重要。所以,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公司登記制度的核心。認繳登記制是相對實繳登記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實繳登記制。即在公司設立之前,股東的所有出資必須完全繳付到位。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審核《驗資報告》,確認出資完全繳付到位,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公司成立。

實繳登記制的好處是便於監管,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公司通過營業執照向交易方傳達公司資本實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設立成本太高,且易導致資本閒置。2006年《公司法》經修訂實施後,我國適當放鬆了註冊資本繳付要求。法律規定首次出資額只要不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時繳付到位並進行驗資),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這實際上是實繳登記制與認繳登記制的折衷。將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就是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進行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四)對於投資者而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有哪些好處?

此次推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註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從而較好地解決了現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鬆綁,釋放其投資創業活力。

去掉了台階。由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敞開了大門。由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理論上說可以「零首付」。例如設立一個註冊資本100萬元的公司,按照原法律規定股東首期至少要繳付20萬元到公司帳戶。改革後,股東可以根據需要繳付5萬元或者1萬元,甚至於暫不繳付,利於有創業願望的投資者以最小的風險儘早開始創業試驗。

鬆開了手腳。原法律限定了貨幣出資比例(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的總額至少應占公司註冊資本的30%)。改革後,由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智慧財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

摘下了緊箍咒。原法律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出資最晚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也就是說,只要到了規定繳資期限,無論股東資金狀況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須確保出資繳付到位,否則屬違法行為。改革後,由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從而可以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的資金使用效率。

大幅降低公司設立成本。改革後,在公司登記註冊環節,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對於創業者而言,意味著註冊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五)改革後,國家對所有公司都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了嗎?否。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據國務院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家對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註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綜上,新公司的認繳註冊資金等各項規定的放寬意味著公司的創立相較從前更加容易。這使得工作崗位大幅增加。從而有效緩解了就業競爭壓力過大的現象。這亦是該政策得以實施並得到政府支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