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贛州大余縣一則「關於農村婚嫁彩禮舉報 」的公告引發關注。
舉報範圍主要包括:農村婚嫁彩禮超過人民幣8萬元,婚車超過6輛,婚宴超過15桌,每桌超過800元。
據當地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發布公告初心是提倡移風易俗,反對高價彩禮。
但網友們對這個公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解讀:
有網友認為管彩禮就算了,婚車幾輛、婚宴幾桌也管,是不是管得 「有點寬」; 有網友認為這種管理沒有「從根本解決問題(取消彩禮) 」,就像給快被掐死的人打針吃藥,卻不肯放開掐人脖子的手……
「該不該給彩禮 」是咱們吵了好幾年,都沒解決的問題。
今年的兩會代表、河北河間市大莊村黨支部書記石炳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將提出把「低彩禮落到實處」的建議,希望在推行「低彩禮」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倡「零彩禮」。
馬上就有專家 憂心「零彩禮」的不良後果。
福州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甘滿堂對媒體表示,彩禮是傳統婚俗的一部分,推行完全的「零彩禮」不僅不符合傳統婚俗文化,其可行性也有待考慮,「我們在遏制高價彩禮時,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適度的彩禮也是必要的。」
那麼,作為傳統婚俗文化的「彩禮」分量有多重?
賽過婚書的彩禮
「彩禮」在中國有 悠久的歷史,始於 周代的「 六禮」 習俗,在當時稱為 「納徵」,是 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表達聯姻「誠意 」的 信號。
六禮包括「 納采 」(男家請媒妁帶著「禮」前往女家,詢問女方是否有意 )、 「問名 」(詢問女方名字與八字 )、 「納吉 」(問完女方八字後,進行占卜 )、 「納徵」 (男方向女方下聘禮 )、 「請期 」(男方擇定婚期,告知女方 )、 「迎親 」(男子親自去女方家迎娶新娘 )
六禮包括「 納采 」(男家請媒妁帶著「禮」前往女家,詢問女方是否有意 )、 「問名 」(詢問女方名字與八字 )、 「納吉 」(問完女方八字後,進行占卜 )、 「納徵」 (男方向女方下聘禮 )、 「請期 」(男方擇定婚期,告知女方 )、 「迎親 」(男子親自去女方家迎娶新娘 )
歷史上,「六禮」的數量隨著朝代更有增有減,在宋後化簡為「四禮」「三禮」,在元代變為「七條」,但彩禮就像「釘子戶」始終紮根於中國人的婚姻中。到了中華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還規定:訂婚或結婚須有媒妁之婚書或「收受聘財(彩禮)」方為合法有效。
新中國初期,收受「彩禮」被視為買賣婚姻手段,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從未出現「彩禮」一詞,「彩禮」才由原先的「禮法層面」降級為「民間習俗 」。
但法律明文禁止 「買賣婚姻」, 「彩禮」又是如何逃過法律制裁的?
因為「彩禮 」作為婚姻的預定契約,大幅提升了悔婚、騙婚、 重婚的成本,帶來的 「倫理價值」遠高於其經濟價值。
《唐律疏議·戶婚》中記載「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
彩禮不僅是「錢」,在古代還擁有法律效力,能使 過錯方受到相應懲罰:如女方過錯需要雙倍返還彩禮;男方過錯則 不能討回聘禮。
有了彩禮,人們才能更重視婚姻制度,避免婚姻「兒戲化」。
但過分 重視 彩禮 ,又導致了彩禮「異化」的現象。
步步高升的彩禮
建國初期,我國的「彩禮」曾非常樸實,在上世紀90年代之前,基本是實物。
20世紀60年代,河南地區的彩禮標準是「六件衣服、六斤棉花、六塊布」,在當時的市價是50元左右。
70年代時,彩禮標準變為「八件衣服、八斤棉花、八塊布」,在當時的市價為100元左右。
到了80年代,彩禮標準又增加了一些,變成了「十件衣服、十斤棉花、十塊布」,在當時值200塊錢左右。而經濟條件較好的男方家庭,會在彩禮中添置縫紉機、柜子、桌子等簡要家具。
90年代之後,彩禮標準除了當時的「三件套」(冰箱、彩電、洗衣機)之外,還必須要給一定數額的禮金。而現在,在一些地方彩禮已經漲至10萬元以上。
現在,普遍彩禮標準是「三斤三兩」和「萬紫千紅一片綠」:
「三斤三兩」是人民幣上秤稱出的分量,大概在13萬6000元左右。
「萬紫千紅一片綠」,「萬紫」指一萬張5元人民幣(5萬元 );「千紅」是一千張百元大鈔(10萬元 );「一片綠」為50元人民幣,至於給多少,要看男方家的誠意。所以「萬紫千紅一片綠」是最低15萬人民幣、上不封頂的彩禮標準。
除此之外還有「一動 (車)」「不動 (房)」「三金 (金項鍊、金耳環、金戒指)」等附件條件。
為什麼彩禮「標準」與日俱增?除了婚姻「契約」的作用,如今彩禮又多了「補償」及「資助」的功能。
彩禮的「補償」功能通常是針對女方的,部分地區又將彩禮 稱為「養錢」「育身錢」等,這可不是「中國獨有」的習俗。
加拿大經濟學家西旺·安德森研究彩禮文化時,發現彩禮在全球範圍普遍流行,約2/3的社會普遍存在彩禮,而嫁妝只在4%的社會中存在。
安德森認為彩禮的廣泛流行,是為女性的生殖能力付費。畢竟,女性在婚姻中付出的繁殖成本更高,在後期還要投入更大精力去哺乳、養育後代。繁殖成本較低的男性,只能以彩禮作為「親代投資」的方式。
而彩禮的「資助」功能,是作為新婚小家庭的啟動資金。通常由男方將「彩禮」交給女方。女方家再加上「嫁妝」,全部返還給小家庭。
由於當今生活成本的增加,小家庭的啟動資金也越來越高。
如何阻止 彩禮「膨脹」?
誰能「按」住彩禮?
在2019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見義勇為模範張青彬曾提出:把結婚彩禮納入到《婚姻法》當中,讓法律來定限。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仍未明確涉及彩禮。
原則上,法律上允許結婚給付彩禮的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
此外,在司法解釋中對彩禮進行了限制。當一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另一方支付彩禮後,在分手或離婚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具備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只有結婚約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在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目的落空,與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沒有真正共同生活,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
(三)一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締結婚姻關係失敗,並由於給付彩禮,生活陷於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 天價彩禮」的根本原因或許不在彩禮,而在人們的攀比心上。「零彩禮」可能減輕部分家庭的經濟負擔,卻改變不了人口性別的結構,也改變不了當代年輕人「不想結婚」的現實。
所以,你是如何看待「彩禮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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