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7 日中國台灣地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7日併案審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大致達成共識,但仍有少部分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時討論。
此次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初審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條文也明訂,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此次修法也新增經濟間諜罪的罰則,初審條文明定,若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泄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新台幣以上1億元新台幣(約人民幣2207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新台幣以上5,000萬元新台幣(約人民幣1104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初審條文也明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