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違法用地通知下給「周x」,村委會強拆鎮里需擔責!

原標題:整治違法用地通知下給「周x」,村委會強拆鎮里需擔責!

導讀:在強制拆除「違建」的過程中,鄉鎮街道往往急於去「履行職責」,忙亂之中很容易做出一些荒腔走板、離經叛道的怪事來。這不,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焦曉蘭律師、李銀磊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建在園地上的建構築物被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判定為違法用地,現場制發《整治違法用地行為通知書》後在違建行為主體不明的情況下被留置送達給了「周x」,第二天涉案建構築物就被村委會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那麼,連違法建設主體都沒查清楚的強制拆除行為能合法得了嗎?

【基本案情:留置給「周x」的整治違法用地行為通知書】

委託人張先生在廣東省某市某村承包有魚塘和半坡地,面積30畝,其上建有看護房等建構築物。

據當地鎮政府向複議機關陳述,2022年4月4日其工作人員在轄區內巡查時發現了涉案建築,認為其存在山火隱患。

4月6日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會同村委會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檢查,認定涉案建築涉嫌違法用地,當場制發了《整治違法用地行為通知書》,要求違建當事人於4月7日前自行整改。

然而還冒著熱乎氣兒的「通知書」該送達給誰呢?鎮政府陳述其是這樣操作的:

「現場有一個看護人員,經詢問,其稱老闆的姓名為周x,居住在當地,故文書行政相對人寫的是周x。由於當事人不在現場,故工作人員欲將該通知交給看護人代收,但看護人拒絕簽收。於是便由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場見證,將通知書留置送達給了周x。」

第二天,涉案建構築物即被村委會組織的人員強制拆除了。

委託人張先生對上述「快速拆除」行為非常不滿,認為其明顯違反了《行政強製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建查處程序,剝奪了當事人的所有救濟權利,於是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屬地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鎮政府於2022年4月7日強制拆除涉案建構築物的行為違法。

那麼,本案中鎮政府所採取的上述留置送達行為究竟合法麼?頭一天「通知」第二天就強拆,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呢?

【律師解析:留置送達也得找准相對人】

關於在實踐中矛盾糾紛頻發的留置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大家記准一點就行了:留置送達的前提是無法直接送達給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88條是這樣規定的: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此即所謂「直接送達」。

第89條緊跟著就是關於留置送達的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此即所謂「留置送達」。這樣一看大傢伙就明白了,留置送達的適用前提是「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在這種前提下,行政機關才能把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的人叫來,在其見證下適用留置送達。

具體到本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焦曉蘭、李銀磊律師指出,鎮政府連涉案建構築物的「權利人」或者「建造者」是誰都沒查清楚,僅憑一位看護人員的說法就將整治通知下達給了並非張先生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的「周x」,又以「周x」不在現場為由當即留置送達,顯屬違法行為主體認定錯誤,據此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法。

此外在複議審理中鎮政府還拒不承認其實施了涉案強制拆除行為,強調系村委會自行組織人員實施了強拆,其行為與鎮政府無關。然而村委會卻明確表示是受鎮政府委託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據此,複議機關認定村委會組織施工隊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後果應由鎮政府承擔。

2022年8月11日,當地區政府作出xx府行復〔2022〕15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確認鎮政府於4月7日強制拆除申請人建構築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鑒於對涉案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用地的爭議巨大,兩位律師擬指導委託人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在明律師通過本案要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魚塘等養殖場一類設施的建設雖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問題,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但仍需依照現行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規定履行相應的簽約、審查、備案手續,而不能在無任何鄉鎮街道審批材料的情況下盲目占地建設。違建類案件能否獲得補償的關鍵在於實體而非程序,這點是在明律師反覆強調的,當事人一定要往心裡去,才有望在權利救濟中占據主動。(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