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他洗錢」犯罪!最高檢答中證報記者提問

2024-08-19     中國證券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19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王新當日在發布會上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關於「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界定相關問題的提問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於洗錢罪的罪狀描述,刪除了「明知」的用語,為了與修訂後的刑法條文表述相一致,新司法解釋不再以「明知」來表述洗錢罪的主觀要件,而採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為「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關於「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審查認定和指控證明是辦理洗錢犯罪案件的難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後,對於如何認定「他洗錢」範疇中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司法解釋保留了2009年反洗錢司法解釋中關於「明知」認定的部分規則,吸收了司法機關辦理的一些典型案例中所運用的指控思路,在總體上沿用了「可反駁的事實推定」的模式。

王新表示,在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辦案時應當調查核實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帳戶等異常情況,作為推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基礎事實依據。二是應當從多角度審查認定是否屬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全面審查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認和證人證言等證據,並且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形成關於認定其主觀認知的內心確信。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對上游犯罪事實的概括認知,而非對具體犯罪事實或罪名的判斷,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四是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反證排除」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系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則應當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見,依法認定不構成洗錢罪。

編輯:宋兆卿 張祉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944975d0d84ea7b15cbf15ffa9c3c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