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物業將電梯內的廣告位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每個月可收取5萬元租金。物業公司扣除其管理成本後,出租電梯廣告位每月純獲利4.5萬元。物業公司在管理該項收入期間,沒有向業主分配過這筆資金,並且消極對待電梯內清潔、維修等工作。物業公司的行為引起業主的極度不滿,認為出租電梯廣告位所獲的收入不應由物業公司擁有。請問,電梯廣告收入應當歸誰所有?
小區共有部分的歸屬利用
《民法典》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案件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小區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的電梯屬於共有部分,應由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與此同時,《民法典》第282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利用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電梯內廣告位、建築物外牆、小區公共車位出租獲得的租金,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根據 《民法典》第283條的規定,小區專有部分的費用支出和收益獲得等事項應按照約定進行分攤、分配;沒有約定,則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的比例來確定。
具體到本示例中,小區電梯及電梯內的廣告位都屬於業主的共有部分,出租電梯內廣告位獲得的租金應在扣除物業管理的合理成本後歸業主共有。至於是否存在合理成本以及合理成本的多少,由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自己證明。而對於扣除合理成本後的收入,如果本小區業主沒有約定如何分配此項收入,那麼該筆租金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的比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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