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機租賃費惡意拖欠,萍鄉法院判決限期支付

2020-04-25     江西政法

挖機租賃費惡意拖欠 法院判決限期支付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4.8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經查明, 2017年5月期間被告鄭某租用原告陳某的挖機在湘東區下埠工業園320國道附近作業。2017年6月經結算,鄭某應付陳某租賃費7.9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還款,被告陸續付款3.1萬元,剩餘欠款至今未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系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係,合法有效。被告租賃原告挖機,應及時支付租賃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餘租賃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案件的事實和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萍鄉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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