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2023年2月,甕安縣某民辦高中聘用李某為該校教師,任教期間擔任該校某年級組組長及某班班主任。因該校允許班主任代收學生繳納的費用後再一併上交到學校財務處,李某就以某班班主任身份開始收取班上學生繳納的學雜費。同時,其他班級的班主任也將收取的部分費用交給李某。
面對這些費用,李某動起了歪心思。2023年8月至10月期間,李某共收取部分學生學費、生活費、考試費共計19.21萬元未及時上交學校。李某將其中6萬餘元用於購買福彩、體彩和刮刮樂,其餘13萬餘元用於個人日常開銷。直到今年5月,學校多次向李某催收無果後報案處理。案發後,李某家屬代李某退還全部挪用資金。
據黔南州人民檢察院此前消息,李某將6萬元用於購買福彩、體彩和刮刮樂,妄圖「一夜暴富」。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某中學教師,利用其擔任該校班主任、年級組組長職務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於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提起公訴前已將挪用資金全部退還該學校,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9月11日,甕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當庭作出上述宣判。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