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2024-09-18     北京商報

9月18日,據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發改委組織修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0號令),形成《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時間為9月18日至10月17日。

據悉,《意見稿》共有總則、保護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22條。具體來看,總則中,《意見稿》提出,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政府投資建設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等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儲存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其他配套功能設施。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承擔政策性任務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在儲糧(油)期間不得用於清償債務或為舉債提供擔保。

保護措施方面,《意見稿》表示,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監督管理方面,《意見稿》表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對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以及獎補政策支持的參考。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害糧食收儲規模和保障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

此外,法律責任方面,《意見稿》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損壞、損毀,視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糧油倉儲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損毀,應當中止其政策性糧油儲存任務。

北京商報記者 盧揚 程靚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8afa1500a0f6f0efd0002fdf7d390c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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