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因房屋拆遷,當事人在2012年12月簽訂了兩份《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合同》。
合同簽訂後,開發商將一間安置房出售他人,同時還不承認所簽訂的合同。雖然向當事人交付了安置房鑰匙,但拒絕對該房屋通水、通電,導致房屋一直無法居住。
在此情形下,當事人慕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張勇律師,代為代理該案件。
【辦案經過】
案件代理後楊念平、張勇律師經分析,認為雙方所簽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應當依法履行,如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違約。本案爭議擱置已久,存在互相推諉的情形,應當儘早起訴解決糾紛。
【案件結果】
經審理,法院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原告已依約履行騰空房屋的義務,被告亦應全面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而被告僅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鑰匙。
因涉案第55號合同與第60號合同履行中存在糾紛導致涉案房屋一直未通水、通電,僅交付鑰匙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已經履行完交房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對涉案房屋通水、通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法院按照租金損失支持了原告賠償損失的訴求。
【法律分析】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因徵收、拆遷、安置房建設的進度不定,徵收方、開發商之間存在銜接、配合和利益平衡等多樣問題,可能導致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不能及時履行,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當事人應當找准被告,及時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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