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開車打電話、車窗拋物的
別說跟你沒關係
因為,你只需要動動手指
就能收到交警蜀黍的「大紅包」!
剛剛,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發布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可有獎舉報!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鼓勵市民積極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社會監督,推進交通共治,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共創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試行)。
舉報方式:
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設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負責通過電話、微信、微博、抖音以及來人、來信等方式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受理、調查核實、獎勵(微信紅包和現金等)發放工作。
舉報方式:
(一)電話舉報:0633-8791100;
(二)微信舉報:登錄「日照交警」微信公眾號或微信舉報APP,按要求拍攝舉報內容並上傳;
(三)微博舉報:編寫舉報內容發送至日照交警官方微博;
(四)抖音舉報:編寫舉報內容發送至日照交警官方抖音號;
(五)來人、來信等舉報方式。
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交警各大隊對群眾當面舉報、電話舉報的交通違法應予以受理,並及時向受理中心提交受理內容,由受理中心按照程序辦理。
舉報範圍和獎勵標準
通過「日照交警」微信舉報平台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後,給予舉報人微信紅包獎勵:
(一)開車撥打電話、使用遠光燈、車窗拋物;
(二)機動車在道路上違法停放;
(三)機動車遇到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時穿插變道的、在單行線路段逆行、亂掉頭;
(四)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
(五)機動車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六)其它可以通過微信舉報平台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
舉報下列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的;
(二)舉報大中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
(三)舉報麵包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
(四)舉報其他類型載客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
(五)舉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舉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六)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七)舉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八)舉報駕駛拼裝或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九)舉報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
(十)舉報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的;
(十一)舉報機動車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車的;
(十二)舉報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在高速公路違規運行的;
(十三)舉報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等違法載人的;
(十四)舉報駕駛逾期未檢驗或逾期未報廢「營轉非」大型載客汽車的;
(十五)舉報故意移動、損毀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六)舉報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
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情況。以為財產損失事故提供有價值線索的、為傷人事故(輕傷)提供有價值線索的、為傷人事故(重傷)提供有價值線索的、為死亡事故提供有價值線索分類予以獎勵。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舉報,可以匿名。
市民現場發現具有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交通違法人員,將其扭送至公安交警部門,經查證屬實的,視同舉報。
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獎勵兌現
通過微信舉報平台舉報的,對舉報人通過發送微信紅包的形式發放給舉報人在平台實名註冊的微信帳號上。
對通過其他方式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以下流程獎勵:
(一)受理中心填寫《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見附件1)和《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獎勵付款專用憑證》(見附件2)經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送交警支隊財務部門審核。
(二)公安交警財務部門收到《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和《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獎勵付款專用憑證》後,分別由經辦人和支隊分管財務領導審核。
(三)獎勵金額經審批確定後,由受理中心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可以選擇現金、轉帳、充值話費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領取獎勵金。
對多人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只獎勵最先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對同一舉報人的每日獎勵次數不超過10次;24小時未領取微信紅包的,系統將自動補發第二次,如再未領取,視為放棄;舉報人舉報同一機動車或駕駛人同時存在符合獎勵情形的多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按照本辦法逐項予以獎勵,但獎勵最高累計限定金額不超過1000元(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工作提供經公安機關認定有價值線索的獎勵除外)。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
(二)舉報內容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舉報人為公安民警和輔警的;
(五)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六)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或無法查處的;
(七)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動歸案的;
(八)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附則
舉報人舉報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故意虛構或者惡意舉報。對惡意或者虛假舉報、干擾辦案活動的相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試行。2018年11月12日發布的《日照市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及查處獎勵辦法》(日公交通〔2018〕123號)同時廢止。
來源: 日照交警
編輯:徐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