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000請來「知名網紅」帶貨,然後翻車了

2023-02-01   法治進行時

原標題:花200000請來「知名網紅」帶貨,然後翻車了

直播帶貨如火如荼,很多商家都希望通過網絡直播帶貨這樣的銷售途徑來大賺一筆。但直播帶貨是一個新興產業,有許多的行業術語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容易滋生糾紛。供應商公司支付了20萬坑位費,但最後銷售額只有4千元,直播公司是否該退坑位費呢?來看報道。

2020年9月,供應商公司與直播帶貨公司簽訂《直播演出合約》,指定一位網紅明星為其直播帶貨。合約中規定:直播公司提供連結,每個連結收取坑位費4萬元,直播公司保證單條連結至少賣出5萬元貨品;供應商應在開播72小時前,提交直播腳本。

供應商公司交了20萬元坑位費,購買了5個連結。按合同約定,5個連結保底銷售額應該在25萬元以上。2020年9月24日,直播公司在抖音開啟直播為供應商公司推銷產品,到直播結束,5個連結只賣出了3976元。

預期銷售額與實際銷售額差距太過懸殊,供應商公司要求直播公司依據保底銷售條約,退還20萬元坑位費。直播公司卻認為,供應商未在開播72小時前,提交直播腳本,違約在先,不同意退款。供應商公司將直播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直播公司應按照保底銷售條約,退還供應商公司坑位費,但考慮到供應商公司未按照約定,在開播72小時前提交直播腳本,其履約行為存在瑕疵,最終判決直播公司退還供應商公司坑位費16萬元。直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原被告雙方並未在合約中明確直播腳本應包含的內容。庭審中,雙方最大的分歧在於,對於直播腳本的定義。直播公司認為,直播腳本相當於影視作品中的劇本,應當包含直播目標、人員安排、流程細節、主推產品的選擇等九大因素。

供應商公司不認可直播公司對直播腳本的定義,供應商公司認為,直播公司才是主辦方,而此次直播並非是供應商公司的專場。作為當天眾多供應商之一,並不掌握正常直播活動整體流程、明星對接等情況。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直播腳本應由幾方面構成,應該由誰來出,是本案的關鍵點。

法官告訴記者,直播腳本是一個新興概念,目前法律上也未對直播腳本應由誰提供,作出明確要求,原則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本案中,《直播演出合同》約定是由供應商供提供直播腳本,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直播腳本所含內容。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直播公司不滿供應商公司提供的腳本,但在收到後未提出異議。考慮到供應商公司在直播活動中的角色定位,供應商公司不具備出具完整、規範的腳本的能力。供應商公司提供腳本的時間雖與合同不符,腳本質量雖有瑕疵,但對合同的履行不構成根本性阻礙,最終,北京市三中院駁回了直播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直播公司退還供應商公司16萬元坑位費。

記者:郭晶 攝像:吳建峰

編輯:龐梓萌 責編: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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