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因「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嗎

2023-12-29     法妞問答

原標題:用人單位可以因「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嗎

辭退員工也是一定的條件的,如果說不是按照規定的內容所辭退的那麼就需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因「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嗎?

網友諮詢:

用人單位可以因「末位淘汰」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

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以考核處於末位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才是違法的。實務中,有用人單位對於處於末位的勞動者將調離某一職位,即調崗。還有的用人單位對於處於末位,在經過培訓後仍然處於末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將不再與之續簽,即終止勞動合同。這兩種形式的「末位淘汰」都是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欺詐,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李夢思律師簡介

恆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對待客戶耐心細心,處理事務認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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