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民事糾紛向人民法起訴的,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判前,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院會出具調解書,那麼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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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哪些事項
律師解答:
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
(4)履行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5)違約責任。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律師補充:
法院調解的效力如下:
1、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法院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民事權利義務得以確認,民事糾紛得以解決;
2、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調解生效後,訴訟程序即告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審理或另行作出裁判,當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訴;
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應按照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義務自覺履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李艷紅律師簡介
李艷紅律師畢業於鄭州大學,具有較強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真誠為委託人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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