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軍人一方不同意,軍婚就一定不能離婚嗎?

2019-12-30   石家莊普法


小吳與小高是高中同學,高中畢業後確認了戀愛關係。兩人從相識到相戀,感情一直很穩定。小吳大學畢業後相應國家號召成為了軍人,當兵兩年後與小高結婚,但是兩人婚後聚少離多,感情也漸漸變淡。小高平時生活中與工作上的問題都無人幫助,一直都覺得非常孤單,而小高的同事小李也對小高心有好感,兩個人便在一起了。小吳知道這件事情之後非常生氣,小高請求小吳跟她離婚,但是小吳又不捨得放棄這麼多年的感情也不想讓小高就這樣離開自己與別人在一起,怎樣也不同意離婚。

由於軍人的特殊性,我國《婚姻法》對於軍人的婚姻採取了特殊的保護措施,現役軍人的配偶在要求離婚時,必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但這種特殊保護仍舊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則之下的傾向性保護,所以不是軍人一方不同意,軍人的婚姻關係就一定不會解除,這樣對非軍人一方不公平,要求太過苛刻。因此《婚姻法》在修改時增加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即使軍人一方不同意,仍然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體適用於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現役軍人是擁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而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適用。同時,如果是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主動提出離婚的,這表示軍人一方已經同意了離婚,所以這個規定也不適用,按照一般離婚糾紛處理即可。另外,「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言的。也就是說,需要得到軍人同意這一要求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因為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的配偶一方亦可以提出離婚。實踐中,往往將重婚、與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作為重大過錯對待。

上述案例中,小吳屬於軍人,是受保護的一方,在他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他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會判決小吳和小高離婚。小吳和小高原有的婚姻基礎應該還是比較好的,只是因為夫妻雙方婚後的接觸少而產生了隔閡。小高此時提出離婚並沒有重要、正當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小高進行說服,讓她理解丈夫的工作,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不過如果小高離婚的心意已決,夫妻的感情確實因為長期分居而無法挽回的,也應該通過小吳所在部隊的有關領導給小吳做好思想工作,否則這樣兩邊耗著對任何一方來說都是不好的。但是總的來說,在本案這樣的情況,小吳不同意時,小高是無法達到離婚的目的的,如果小高仍舊一意孤行與小李在一起,很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小李也有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華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