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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報記者盧荻/文 何定堅/圖
5月15日,南寧市白沙大道雲星·尚雅名都小區業主黃先生的私家車因亂停放,被小區物管用大鎖鎖住車輪。他一氣之下,卸下車輪,割斷車鎖。物管要求業主賠償損失,並報警處理,而業主稱物管也要擔一半的責任。面對業主亂停車,物管有無權利鎖車?業主該不該賠償?其他業主又怎麼看?5月17日,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1 亂停放被物管鎖車,業主強行割斷車鎖
5月17日,記者在事發小區一通道上看到,一輛小車因亂停放被一把大鎖鎖住,路邊立有一塊「消防通道,禁止占用」的提示牌。
據小區物管人員王女士介紹,5月15日上午9時許,因黃先生的私家車亂停在消防通道上,王女士遂打電話通知他挪走車輛,但黃先生一直未行動。之後,不斷有業主投訴,當天下午3時40分,王女士又3次電話通知黃先生挪走車輛,但對方未接電話。
下午4時許,物管人員用一把大鎖鎖住黃先生小車的車輪。十幾分鐘後,黃先生致電物管人員要求開鎖,得知要簽訂不亂停車承諾書後才能開鎖,黃先生一氣之下,強行用工具割斷了車鎖。
當天下午4時40分,黃先生將已損壞的車鎖拿到物管的前台。物管人員見車鎖損壞,便要求黃先生賠償損失,未果,遂將該車車牌號拉進黑名單。十幾分鐘後,該車因無法出小區便堵在大門口,轄區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黃先生才將車開走。
17日上午,記者聯繫上黃先生。黃先生承認,自己在消防通道上亂停車的做法確實有錯,但他當天只是想讓物管來幫開鎖,待出去後再簽承諾書,但物管人員並未同意,還說了一句「那你就自己開唄」。
「這句話,徹底把我惹惱了。」黃先生說。他一氣之下卸下了車輪胎,用手磨機割開車鎖。事後他認為,在車鎖賠償問題上物管應擔一半責任。
5月17日下午,經派出所民警調解,黃先生向物管賠償一把車鎖,並寫下一份保證書,保證今後在小區里不亂停車輛。
2 亂停放影響居住環境,部分業主支持物管鎖車
該小區物管處經理邱先生介紹,因小區停車位較為緊張,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等地方亂停車的現象時有發生,他們多次張貼「溫馨提示」,並立出提示牌,但收效甚微。無奈之下,他們才採取鎖車的方式。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針對業主亂停車的行為,目前,南寧市不少小區物管採取最多的方式就是鎖車。其他業主對此怎麼看?
業主張女士說,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區域亂停車,不僅存在安全隱患,也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另外,如不採取鎖車的方式,亂停的情況會更多,嚴重影響居住環境。因此,她支持物管鎖車。
個別業主則反對物管鎖車,認為公共區域為全體業主所有,物管無權鎖車。
在採訪中,記者隨機對來自各個小區的20名業主進行調查,發現九成業主支持物管對亂停車輛鎖車。
3 物管能否鎖車,律師看法不一
物管有無權利鎖車?相關律師麥鷹雄認為,業主將車亂停在小區消防和公共通道是不允許的,物管通過鎖車的方式,對亂停車的業主提出警告,其出發點是好的,也是為了其他業主的安全。同時,物管的鎖車行為也沒有對業主構成什麼危害,合理合法。
廣西沵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韋才識分析稱,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及相關物業管理規定,物管公司有權根據業主的委託,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對占用公共區域的行為,有權行使管理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物管對屢教不改的亂停車行為進行鎖車,可視為一種執行控制、管理的應急性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鎖車僅能作為告知和暫時性措施,即物管不能進行長期鎖車。車主要求解鎖時,物管也應及時解鎖,尤其不能濫用鎖車的方式進行罰款。
業主損壞車鎖該不該賠償?韋才識認為,根據前述觀點,為了維護公共區域秩序,消除安全隱患,物管有權對在公共區域亂停的車輛進行暫時性的鎖車措施,以達到告知的目的。因此,業主損壞車鎖的行為已構成對物管公司財產的侵害,業主應根據車鎖的價值予以賠償。
廣西諾爾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星宇則認為,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它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服務企業無權鎖車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