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具備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資格嗎?

2022-06-10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村委會具備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主體資格嗎?

陳女士一家為山東濟南市某村村民,並在該村承包荒地從事養殖。

2017年7月,陳女士被告知,她所承包的荒地被納入徵收範圍。

2018年12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2018]1507號建設用地批覆,同意將陳女士所作村莊內的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並徵收。

2019年5月,在陳女士因病住院治療期間,村委會誘騙陳女士長子簽訂了《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

2020年4月,陳女士出院後,得知上述情況,要求撤銷該補償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是代表國家負責具體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行政主體。實踐中,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體參與相關工作。」、「拆遷過程中,鄧家莊村委會承擔了簽訂補償協議等工作,案涉協議中載有『根據區政府統一部署』等字樣,應視為接受歷下區政府委託從事的行政行為。因此,涉案協議的簽訂主體符合法律規定。」,並以此認為涉案協議合法有效。

2022年3月,一審法院作出駁回陳女士訴訟請求的判決。

律師聽完陳女士陳述並閱讀一審判決書後,告知陳女士,一審法院雖查明了事實,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上訴維權。

依據《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之規定,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農村集體組織系被徵收及補償主體。

在本案中,村委會在政府建設徵收過程中,其地位與一般村民一樣,都是被徵收補償人。村委會作為被徵收方再與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簽訂補償協議於法無據。即村委會不具備簽訂補充協議的主體資格。

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之規定,村委會與陳女士長子所簽訂的《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鄧家莊村委會不具有主體資格,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確認該行政協議無效。

因此,一審法院判處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律師也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在遇到拆遷項目時,如不認可徵收部門提出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盡可以保留好相關證據並尋找專業的法律人員尋求幫助,在合法合規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的同時節省自己寶貴的時間。(馬岩峰/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7207ac7a193c63eb435feec220448f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