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再審判決:超出國家電價標準違法收取的電費應退還

2024-08-22     羊城派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一批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中,某發展公司訴某市場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引人注意。法院通過該案的審判指出,超出國家電價標準違法收取的電費應予退還。

承租人某發展公司與出租人某市場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商鋪水電費按商業用途計價,由某發展公司支付。合同履行期間,某市場公司按1.35元/度的標準向某發展公司收取電費128萬餘元,而供電部門根據某發展公司使用分表的電量,按工商業電價標準計得上述期間的應收電費為61萬餘元。某發展公司起訴請求某市場公司返還多收電費67萬餘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出租人按1.35元/度的標準計收電費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電力法中「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無效。出租人雖辯稱電費中包含「供電設備的折舊損耗、公共設施用電損耗和物業費」,但未能明確損耗、折舊具體金額並舉證,將物業費納入電費的行為亦有違電力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強制性規定。綜上,出租人應退還高於國家電價標準收取的電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電力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電價關乎國家宏觀政策的執行,故電價規定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租賃合同中約定高於國家電價標準收取電費的條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於國家電價標準收取電費的行為,均有違電力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對超過國家電價標準收取電費的行為給予否定性的評價,明確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返還多收電費的裁判規則,對確保國家政令通暢,將電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社會大眾具有指導意義。

不動產租賃市場發展關乎國計民生。近年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引領作用,為減少不動產租賃糾紛、保護民生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79萬餘件,同比下降11.56%,審結案件1.68萬餘件,同比上升4.79%。

文|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陳虹伶 陳捷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6c93c7c113ec7dd4602753a8d19846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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