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可以扣除不去動產銷售額!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2)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按季度納稅的,扣除後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選擇?如何選擇調整?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比如有的企業雖然季度銷售額經常超過30萬元,但按月開票時有的月份會低於10萬,這種情況下按月納稅明顯有利於企業;企業就有選擇納稅期限為月的考慮。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在年度內任意時間選擇調整納稅期限,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裡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3、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前還是扣除後的銷售額?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確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一個建築企業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月總銷售額超10萬,以哪個為標準?
(1)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2)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4)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4、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是什麼?
(1)增值稅起征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2)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並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征點。
5、租金收入分攤政策的適用範圍?
(1)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規定。在執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考慮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為充分釋放政策紅利,也為了促進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攤適用免稅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此項政策。
(2)自然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其他個人如在2018年採取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產,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的預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應適用原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的免稅標準,也不能申請退還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對應的增值稅稅款。
(4)納稅人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3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1月1日後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
(5)行政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等非企業性單位,對外出租不動產收取的預收款,不適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規定,不能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普惠性免稅政策。
6、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一月份有銷售,二月三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新註冊小規模納稅人,是從8月份開始註冊的,三季度是按20元還是按30萬考核免稅銷售額?
(1)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
(2)新辦或註銷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從有利於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於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註銷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7、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是否提高?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適用按月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規定?
(1)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2)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並已於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
(3)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後,沒有出台提高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標準的文件。因此,目前執行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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