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2-05-3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應注意哪些問題?

從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經過兩次修正,到如今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於農村承包地的流轉有了更規範明確的約定。

農民朋友們在流轉農村承包地經營權的過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

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中國法制建設提供助力。

另一方面也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承包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在鄉村建設中投入很大精力,在國家和地方政策的扶持下,使得很多進城務工的人回歸農村搞農業。當然也不乏有商人因此窺見商機,將目光投在了農民的承包地上,試圖在農村搞建設。

他們首先合作的對象就是那些在外發展事業,將農村承包地閒置的村民。這雖然對雙方來說都是「雙贏」,但廣大農民朋友們可要注意,在流轉農村承包地經營權的過程中,只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首先,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性質】

農村承包地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雙方均應當承擔恢復土地原狀的責任。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另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由此可知,農村承包地大多用來農業生產,如果有人想進場搞建設,來租賃農民的承包地是不可以的。即使雙方簽訂了承租合同,該合同也會因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被確認無效。

對此,若以簽訂合同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由,進行抗辯將不被採納。

【其次,村委會應及時監督管理土地的使用情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首先,根據以上規定,村民流轉承包地後應當進行備案,已確保村民委員會知曉該流轉行為;

其次,村民委員會作為土地管理者,應當對承包地的流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

也就是說,對於承包地流轉是否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要進行監督管理。如果發現村民將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進行建設,村民委員會對此還未進行制止的情形,其也應當承擔恢復土地原狀的責任。

另外,村民在準備將承包地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的單位或個人時,應當先考慮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一方面,為了保護本村集體土地優先由本村村民使用,在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在本村村民中流轉。

這就要求村民在將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給外村單位或個人前,應當事先在本村進行書面公示。在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應由本村村民行使優先權。

另一方面,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為了保護交易雙方的信賴利益,若發包人沒有進行書面公示,就將承包地經營權流轉給了外村單位或個人後,在承包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如本村村民沒有提出優先權的,之後再提出行使優先權將不被採納。

我國法律法規愈加健全,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更加細化,對公民權利義務也更加清晰。這也就要求我們要時刻跟進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行合法之事,法律也將為您保駕護航。如您在農村承包地流轉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委託專業律師,實現利益最大化。(馬梨梅/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6261285228ce7bb5058fb4dcd3d10ced.html